(招标编号:CHDTDZ079/18-CL-015)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2023年生产物资类班车第12次-内蒙古东华热电公司、土默特公司、乌达公司4个生产物资标段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东华热电标段: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国家铝业工业园区东华热电厂内
土默特标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
乌达石灰石粗粉标段: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光明大街1号
乌达石灰石细粉标段: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光明大街1号
2.2 项目规模:
东华热电标段:2×320MW火电机组
土默特标段:2×660MW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
乌达石灰石粗粉标段:内蒙古华电乌达一期工程安装了两台无锡华光锅炉厂生产的UG-480/13.7-M循环流化床锅炉,#1、2机组分别于2005年3月和6月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投入商业运行。2018年#1、2机组超低排放技改工程已经完成,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乌达石灰石细粉标段:内蒙古华电乌达一期工程安装了两台无锡华光锅炉厂生产的UG-480/13.7-M循环流化床锅炉,#1、2机组分别于2005年3月和6月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投入商业运行。2018年#1、2机组超低排放技改工程已经完成,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东华热电标段:2024年1月到12月
土默特标段:12个月
乌达石灰石粗粉标段:12个月
乌达石灰石细粉标段:12个月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标段与招标人 |
CHDTDZ079/18-CL-01501 | 二合一高效脱硫剂采购(12个月) | 为东华热电采购12个月二合一高效脱硫剂,预计25000吨。 | 200 | 东华热电标段 2个标段 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东华热电标段)二合一高效脱硫剂采购(12个月)】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至少1项石灰石或石灰石粉或氢氧化钙供货业绩(证明材料仅限合同扫描件,须包含合同双方、合同范围及内容、合同盖章签字页等)。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土默特标段)石灰石采购项目(12个月)】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 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应具有至少1项石灰石或石灰石粉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乌达石灰石粗粉标段)脱硫用石灰石粗粉采购项目(12个月)】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自2018年1 月1 日投标截止日止应具有至少1项石灰石或石灰石粉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乌达石灰石细粉标段)脱硫用石灰石细粉粉采购项目(12个月)】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自2018年1 月1 日投标截止日止应具有至少1项石灰石或石灰石粉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影印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四、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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