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及燃煤炉渣销售(处置)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3-AL-15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及燃煤炉渣销售(处置)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2023-AL-156),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1负责脱硫石膏、燃煤炉渣的运输、销售; 2负责一、二期石膏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对周边环境污染区域的清扫; 3负责一、二期燃煤炉渣的不落地运输出厂; 4负责所采购的脱硫石膏、燃煤炉渣的合理利用,认真落实上级环保部门下发的新《固废法》,不得违反环保要求; 5负责所属车辆、人员与其相关的各方面的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工作,避免在厂内及道路运输中漏、洒脱硫石膏、燃煤炉渣及出现污染环境的现象。项目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销售数量:销售数量预计为:燃煤炉渣:6万吨/年;脱硫石膏5万吨/年。如果由于发电量原因,造成实际销量与预估量不一致的,以实际产出量为准,甲方不为产生数量负责。 限额要求:脱硫石膏:15元/吨;燃煤炉渣:0.11元/吨;投标人不得低于限额价格,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第1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第1包:
3.1通用条款
3.1.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维护、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4)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3.1.5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3.1.6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
3.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3.2专用条款:
3.2.1业绩要求: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3年11月08日09时00分00秒---2023年11月14日16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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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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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