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电厂催化剂再生维护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工程规模:497.5立方米催化剂再生维护。
工期要求:拟定单台炉总工期2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及工期要求编制催化剂再生及拆装施工组织设计,保证足够的施工作业面,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质量目标:整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达到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及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范围:岳阳电厂2、4号锅炉脱硝装置A、B反应器初装层(上数第2层)、5号锅炉脱硝装置A、B反应器初装层(上数第1层)催化剂(体积量分别为110、137.5、250立方,单反应器每层模块数为48、42、80个)进行再生及迎风面硬化,并对不具备再生条件的催化剂单元体(暂按再生体积量10%,即50m³)进行报废、补全;对不具备再生条件的旧催化剂进行无害化报废处置;每台炉另提供再生催化剂备用测试块10块。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岳阳电厂催化剂再生工程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通用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6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专用条件
1.业绩要求: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起至今)应完成过5台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催化剂工厂再生业绩(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面、危废跨省转运五联单或省内运输批复及至少2份投运业绩证明);采用技术合作的还须提供5份上述业绩的再生技术服务合同扫描件;
2.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包含HW50,废物代码:772-007-50,提供许可证扫描件)。
3.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或其再生技术合作方须具有脱硝催化剂检测及评价CMA或CNAS认证资质和催化剂全尺寸检测设备(须提供认证资质扫描件及全尺寸检测设备台帐扫描件);采用技术支持合作的,须提供完整的再生技术合作协议(内容含再生方案研究)的扫描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代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19年6月19日09时00分到2019年6月24日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