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莱芜发电
4、5、6、7号机组脱硫石膏清运处置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莱芜发电 4、5、6、7号机组脱硫石膏清运处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为华能莱芜发电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人现有2台330MW级和2台1030MW级机组,年消耗燃煤550万吨左右。4台锅炉全部完成了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处理工艺,年产生脱硫石膏约30万吨。其中,4、5号机组约7万吨,6、7号机组约23万吨。
本项目的范围,即是上述4台机组所产生脱硫石膏的销售处置。本项目设一个标段,投标人按年承销脱硫石膏30万吨核算其投标报价。本项目设置保底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保底价格,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之后的评标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确定前两名候选人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承销6、7号2台1030MW级机组的石膏清运,与华能莱芜发电 签订合同,第二中标候选人承销4、5号2台330MW级机组的石膏清运,与山东华能莱芜热电 签订合同。
合同期限:为一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2016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投标产品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未在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使用的自有或租赁运输车辆须经交通部门年检合格;须提供所有车辆行驶证扫描件,非投标人自有的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须提供当前在有效期的所有车俩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照片等证明运输车辆符合国家交通、环保等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表:
序号 | 车辆型号及吨位 | 车牌号 | 车辆行驶证号 | 车辆所有人(单位) | 自有或租用 | 年检是否合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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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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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2019年5月25日前一年内购入脱硫石膏数量必须在1万吨及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投标单位指定的委托代理人须为该单位的合法员工,投标单位须提供该代理人的社保信息记录及劳务合同等能证明该代理人与投标单位关系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19年06月13日9:00起至2019年06月20日17:00止。
4.2联系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c.c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