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修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符合目前国家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3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3.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3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3.4未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已经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且未处于禁止参与华能系统内采购业务的处罚期内;
3.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投标产品引起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招标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进行核实查证。
4类似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国内400MW及以上燃机机组或6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累计6台成功运行业绩。提供合同影印件,并附投运证明材料,投运时间以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5不是联合体投标,不是代理商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期开标:2019-04-24 0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