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罗溪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张公镇附近,光伏区共有三个场址。本项目为水面光伏,总容量100MWp,占地面积约1800亩,光伏区场址中心经纬度值为东经116°09'21'',北纬28°25'05'',站址内有524省道及134县道通过,交通便利。本项目安装N型双面太阳能光伏组件,配置标准功率320kW 组串式逆变器,建成一座110kV升压站,并通过单回110kV电压等级的线路接入至温圳220kV变电站110kV侧,线路长度约6km。
2.2项目受损情况:因项目所在地域受暴风冰雹灾害影响,光伏区、升压站设备受到明显损坏,需进行修复。修复工程按原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标准施工,修复后,工程应达到项目原设计技术和验收标准。
(1) #1光伏区(20MWp)组件型号为JKM580N-72HL4-(V)-F6-CN,数量34328块,暂估受损组件拆除更换17164块,组件具体受损情况正在检测;
(2) #3光伏区(62.6MWp)组件型号为JKM575N-72HL4-(V)-F6-CN,数量63784块;JKM580N-72HL4-(V)-F6-CN,数量44688块。暂估受损组件拆除更换108472块,组件具体受损情况正在检测;
(3) #5光伏区(18MWp)组件型号为JKM575N-72HL4-(V)-F6-CN,数量34328块,暂估受损组件拆除更换3136块,组件具体受损情况正在检测;
(4) 受冰雹影响,升压站照明、消防器材等设备存在受损需要修复。
(5) 受冰雹影响,存在电缆、支架、电缆盖板受损需要修复。
2.3 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堆场:本项目工程施工所需施工用水、施工用电以及建筑建材,当地可以满足供应。
(1) 施工用水:施工用水包括生产、消防用水两部分,请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确定。
(2) 施工用电:施工用电请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确定,场区附近即有村庄。
(3) 临时堆场: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含拆下组件堆放所需的堆场)。
2.4 项目工期:本项目总工期3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进场时间为准,开工后3个月之内全容量并网。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总承包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2.5.1 光伏场区受损设备的拆除、转运、保管、安装、调试、验收等,包括组件、支架、交流电缆、直流电缆、电缆槽盒及盖板、标示牌等。
2.5.2 升压站受损设备拆装、修复,包括照明、消防、标示牌等。
2.5.3 除组件、逆变器及集团集采范围内的交流电缆除外,修复工程所需的其他工具、设备、材料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和运输,详见技术规范和工作量清单。
2.5.4 配合残值回收单位(由招标人另行委托)工作:将拆下的组件、支架等废旧物资运输、存放在指定地点,并负责保管、打包、装车交付。拆除、运输、存放、保管均应符合残值回收单位的要求;负责与残值回收单位的交接,交接过程应接受残值回收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人的监督;投标人管理招标人报废设备材料工作需满足招标人废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如有遗失或与拆下的数量不符,将依据回收价值从工程款中扣除。
2.5.5 具体修复工程量见罗溪光伏发电项目修复工程工程量清单。
2.5.6 招标人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电子版),投标人自行打印并负责按图施工。投标人负责编制修复工程施工方案,交招标人审核。投标人应配合编制竣工图。
2.5.7 投标人应承担本工程所有设备及成套设备(含甲供设备)的到货验收、卸车,场内二次运输、保管、清扫、安装、调试及试验、启动试运行、直至竣工移交给招标人的全部工作,还应参加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有关设备的出厂验收等工作。
2.5.8 投标人负责一切运输手续、交通道路许可手续办理;负责确定运输方式和运输通道,解决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要求的临时道路,并负责寻找设备堆放场地、设备运输车辆的拖拽、牵引,综合协调设备生产、运输、存放、倒运、保管,满足设备连续吊装要求等;在施工结束后,投标人负责修复受损道路、完成临时道路复垦;并承担上述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2.5.9 投标人负责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并负责相关费用;负责采取洒水、降尘、降噪等措施,负责缴纳施工期间粉尘、噪音、废水、废物排放费用。
(1)临时占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及生活临建设施,材料加工场地,设备及材料堆放场地,取料场,弃土弃渣场,施工时发生的土石料滑坡占地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占用土地费及青苗补偿费。
(2)承包方要杜绝超出施工红线图的占地,例如道路、平台超挖,道路开挖中形成弃渣;未经批准随意增加渣场、取料场,临时施工便道、操作平台等。征占临时用地前,范围须经招标方确认,如发生未确认先征占情况发生,全部责任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包括造成政府罚款的,按损失情况的双倍在合同中扣除。
2.5.10 施工外部关系协调:
(1)投标人负责修复工程及设备进场协调、进场道路以及进场道路损坏后的修复、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及当地村民、鱼塘承包人的协调(施工所在鱼塘均已投放鱼苗)、原始地貌恢复、弃土弃渣处理等。包括不限于:由于施工干扰所引起的村民阻工协调;由于施工设备、材料(含甲供设备材料)等运输所引起的占压、损坏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属物的协调;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环保林业罚款费用;因施工人员、机械、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农田家畜受损伤亡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导致的粉尘、噪音、交通阻塞而引发的群众不满的协调及费用;他人为索要钱财进行的故意无理取闹、骚扰阻挠施工的协调及费用;因鱼塘水位影响施工产生的抽水或排水作业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造成鱼苗死亡等情况的赔偿费用;因投标人技术、设备、人员问题,导致的超出设计临时用地范围需要增加临时用地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需要当地群众或者政府出面协助施工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其他为促进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等。如投标人未完成本项工作,招标人有权自行完成,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将据实从合同款中扣除。
(2)施工过程中,由于投标人没有按图施工造成的超挖、超占范围等,导致的问题,由投标人自行协调赔偿并妥善解决,如因此延误工期,招标人将按照延误时间予以考核,对上述原因引起的赔偿招标人有权直接扣减工程款补偿给个人或相关单位。
(3)投标人不能因施工外部关系协调导致工期延迟而免责招标文件中规定因工期延迟所应承担的职责及义务。
2.5.11本标段范围不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2.5.12 详见技术规范及附件
2.6.其他:
2.6.1 本项目合同为部分固定总价,部分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结算价格中,“进场协调、道路维修、渔业补偿等费用”一项按120万元包干,如投标人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此项工作,此项费用按120万元结算,如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此项工作,招标人可自行安排本项工作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合同款。其他分项除总价包干不调部分以外,按投标分项含税综合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2.6.2 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认为应增加费用中报价。
2.6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江西分公司昌贤公司罗溪光伏发电项目修复工程施工总承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2 投标人需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1项光伏电站光伏区施工业绩,且容量不少于50MWp,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应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
3.2.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提供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1项光伏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05日08时30分起至2024年06月12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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