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运营管理(山东)
天津5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天津5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静海、蓟州区域施工采购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运营管理(山东) 天津5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天津5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静海、蓟州区域施工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CNGXCGFA24040700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CNGXCGFA240407001
标段(包)名称:天津500MW户用光伏发电项目静海、蓟州区域施工采购
招标内容及范围: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及周边区域,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包含屋顶或庭院电站全部工程的开发、系统录入、踏勘、详细设计(含可研)、正式竣工图、备案、签约、施工及施工过程所有对外协调和纠纷的处理、设备监造(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工程质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设备(含备品备件(除甲供设备)、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设备卸车、存储场地及保管)、其他材料采购供应(除甲供材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屋顶防水、庭院组件防水及导流槽施工、技术服务及培训、调试、试运、并网发电、性能试验(试验单位及标准满足建设单位有关要求并经甲方确认使用)、达标验收、配合甲方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甲方项目整体验收、专项验收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涉及的电网公司相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工作。
2.2 计划工期: 分布式户用光伏采用逐户施工、逐户并网的施工模式,单户正式开工后45日内完成施工及并网。
2.3 建设
2.4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
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必须全面达到国家、电力行业、发包人要求的达标投产验收标准。 安全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 文明施工目标:做到现场布局合理,施工组织有序,材料堆码整齐,设备停放有序,标识标志醒目,环境整洁干净,实现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职业健康目标:杜绝急性、大范围、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的检测和治理,达到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2.5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本采购项目业务相关内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3.1.2资质能力要求: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每月施工能力不低于5MWp; 3.1.3财务能力要求:必须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项目建设周期内具备一定的垫资能力,月度垫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1.4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及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电气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项目技术员持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具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投入的管理人员须满足施工管理配置需求,具备足够的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其雇佣的作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投标单位必须遵守投标书承诺,配置人员履约期间一直在岗。 3.1.5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7在“信用中国”( )、“中国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 3.1.8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规定。 3.1.9投标人符合上述要求,并在报名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类似施工业绩、信用中国及中国 “3.1.7条”要求网站查询截图等资料盖公章的清晰扫描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方可参与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