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BT-13324101-241517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以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名称:恩施卷烟厂年度综合行政维修。
1.2 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本项目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区综合维修、维护(包括厂房维修、管道改造、安全隐患整改、零星应急、防灾减灾、办公环境改善等)。具体商务及技术要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2.1 预计年度采购预算(不含税):887.65万元。
1.2.2 投标限价(%):综合优惠率≥0。
1.2.3 中标人数量:3家。
1.2.4 服务期限:3年。
1.2.5 说明:
1.2.5.1 预计第一年度采购金额为不含税887.65万元,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及年度批复预算金额执行。
1.2.5.2 优惠率为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标准审定金额的优惠幅度,计算公式如下:优惠率(%)=优惠金额/按标准计费金额*100%
1.3 项目
1.4 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每年的供应商服务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业务工作量,按照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1.5 质保期要求:按单个维修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次日算起,质保期为1年,如涉及国家规定及制造厂家质保期长于1年的,按国家规定及制造厂家最低质保期计算。
1.6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1.7 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需与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1.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 一般条件
2.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 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 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 特殊要求:
2.2.1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2.2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3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 其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