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集团公司梅河口机务段2024年-2026年DF型机车轮对委外修业务外包项目(框架协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SYJCGS2023-097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局集团公司梅河口机务段2024年-2026年DF型机车轮对委外修业务外包项目(框架协议)二次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业务外包的名称、类别、工作量、交工验收地点、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1.执行的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铁总运《DF系列机车检修技术规程(试行)》
2.铁路专用设备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无
3.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修后配件出厂时必须提供由国铁集团、集团公司驻厂、段验收室签发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验收合格证”(外资、合资企业修理的配件除外,其修理的配件可提供厂内质量验收合格证以及相关的试验记录等),轮对重要配件需附履历及检修、检测、试验纪录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要求在部件检修完毕返段办理交接时一并提供,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终止业务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
4.维保条款:无。
5.售后服务及要求:质保期内为用户进行24小时全方位服务,承修的机车部件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在接到信息后2小时内提供处理意见,需要到达现场确认和处理的,售后服务人员必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配件质量责任定为修理厂家的,修理厂家应在2日内将所需更换部件从工厂发出,5日内到达。修理厂家提供完整详细的《检修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包括相应项目的检修周期、质保范围、质保期限及售后服务等承诺。
6.其他需具体明确的技术要求: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轮对取送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相关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付。其他详见《技术规格书》
A01
DF5/DF7C型分体轮轮对检修
技术规格书
DF5/DF7C型机车分体轮轮对维修标准按照铁路主管部门对应型号条款执行,同时要求符合产品的行业标准及铁路主管部门各项改造措施和技术要求,质量符合大修规程要求。
DF5/DF7C型机车分体轮轮对检修技术标准和要求
1轮对检修:
1.1车轴须按TB/T1618《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检验》及 TB/T1619《机车车辆车轴磁粉探伤》探伤检查、车轴各部(轴身除外)上的横裂纹须旋削消除,轴身上的纵横裂纹经铲除后,轴身半径较设计尺寸的减少量不超过2mm,铲槽长度不超过50mm,宽度不超过5mm,且同一断面直径减少量亦不超过2mm。
1.2 车轴轴颈允许按TB/T2591《铁路机车滚动轴承订货技术条件》进行等级修理,但轴颈的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不变,当车轴等级修时,须装配相应的等级轴承。
1.3车轮检修须符合《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4号)。
1.4轮箍和轮芯配合过盈量为1.15~1.35mm。轮箍热装时温度不超过330℃,加热的不均匀性不大于15℃,轮箍安装后,不许强迫冷却。
1.5轮箍装配时不得加垫。
1.6轮箍内侧距: mm。
1.7轮箍外形用样板检查,其偏差在踏面不大于0.5mm,轮缘高度减少量不大于1mm,厚度减少量不大于0.5mm。
1.8轮箍旋削后直径差,同一轮对沿滚动圆直径差在1mm内。
1.9轮对组装须符合TB/T1463《机车轮对组装技术条件》。车轮、从动齿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或热装时须符合注油压装或热装时过盈量设计要求。注油压装后须进行1362kN反压试验;热装后须进行1570kN反压试验。
1.10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垫圈等)更新。
1.11轮对刻印必须齐全、清晰。
2从动齿轮检修
2.1从动齿轮齿面和齿根不允许有疲劳裂纹。从动齿轮非工作面上的裂纹,同一齿轮上不多于二条,且不集中在同一齿和同一齿槽的两侧,清除后其深度不超过3mm,长度不超过50mm。
2.2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
2.3齿轮磨耗、疲劳点蚀、疲劳剥落、折断、齿面碰伤、齿面腐蚀、齿顶崩角及齿根台阶深度的检修须符合TB/T2063《铁路机车牵引齿轮检修技术条件》要求。
2.4齿形偏差在限度内的从动齿轮须按原配对组装。
2.5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时,允许与换新的主动齿轮配对组装,在磨合前允许接触斑点降低50%。
限度表:
轮对 | |||||||
1 | 轮箍厚度不小于 | 75 | 75 | ||||
2 | 轮箍厚宽度不小于 | 136 | |||||
3 | 同轴轮箍内侧距离相差不大于 | 1 | 1 | ||||
4 | 轮辋宽度不小于(换箍时测) (带扣环) | 120±0.5 | 116.0 108.0 | ||||
5 | 轮辋直径不小于(换箍时测) | 894.0 | |||||
6 | 轮毂孔直径不大于 | 235 | 238 | ||||
7 | 轮毂内侧面磨耗量 | — | 3 | ||||
8 | 轮辋锥度与轮箍锥度差 | 0.1 | 0.1 | ||||
9 | 长毂轮心毂面直径减少量 | — | 4 | ||||
10 | 车轴抱轴颈直径 | 204.000 | |||||
11 | 车轴轮座部分直径 | 230.000 | |||||
12 | 车轴防尘座直径 | 190.000 | |||||
13 | 防尘座过渡到轮座部圆根半径不小于 | 40 | 35 | ||||
14 | 抱轴颈过渡到轮座部圆根半径不小于 | 40±3 | 35 59.488 | ||||
15 | 抱轴颈圆柱度 | 0.02 | 0.04 | ||||
牵引齿轮 | |||||||
1 | 从动齿轮公法线长度不小于: | 货运(Z=63,m=12)7齿 | 239.184 | ||||
客运(Z=71,m=10)82齿 | 231.768 | ||||||
2 | 牵引齿轮轮齿间的侧面间隙 | 0.3~0.9 | 0.3~4.0 | ||||
- 更换轮芯时,轮芯生产时间不得早于大修时间11年。
- 出厂轮对需配齐PHM+系统中螺纹式电子标签,并安装牢固。电子标签21为编码随轮对履历
- 轮箍必须加装扣环,须符合TB/T1463《机车轮对组装技术条件》文件技术要求。
A02
DF7G型机车轮对检修技术规格书
DF7G型机车轮对维修标准按照铁路主管部门对应型号条款执行,同时要求符合产品的行业标准及铁路主管部门各项改造措施和技术要求,质量符合大修规程要求。
DF7G型机车轮对检修技术标准和要求
1 轮对检查:
1.1车轴须按TB/T1618《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检验》及 TB/T1619《机车车辆车轴磁粉探伤》探伤检查,车轴各部(轴身除外)上的横裂纹须旋削消除,轴身上的纵横裂纹铲除后,轴身半径较设计尺寸的减少量不许超过2mm,铲槽长度不许超过50mm,宽度不许超过5mm,且同一断面直径减少量不许超过2mm。
1.2车轴轴颈允许按TB/T2591《铁路机车滚动轴承订货技术条件》进行等级修理,但轴颈的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不变,当车轴作等级修时,须装配相应的等级轴承。
1.3车轮检修须符合《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54号)。
1.4轮箍和轮芯配合过盈量为1.15~1.35mm。轮箍热装时温度不超过330℃,加热的不均匀性不大于15℃,禁止强迫冷却轮箍。
1.5轮箍装配时不得加垫。
1.6轮箍内侧距离:1353mm。
1.7轮箍外形用样板检查,其偏差在踏面不大于0.5mm,轮缘高度减少量不大于1mm,厚度减少量不大于0.5mm。
1.8轮箍旋削后直径差:同一轮对沿滚动圆直径差在1mm内,同一转向架在2mm内,同一机车在4mm内。
1.9轮对组装须符合TB/T1463《机车轮对组装技术条件》。车轮、从动齿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或热装时须符合注油压装或热装时过盈量设计要求。注油压装后须进行1362kN反压试验;热装后须进行1570kN反压试验。
1.10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垫圈等)更新。
1.11轮对刻印须齐全、清晰。
1.12滚动抱轴箱分解检修,轴承更新。
1.13抱轴箱体分箱面与两端轴承箱内端交换的四处圆角表面及附近处圆加工表面须借条检查,有裂纹须更新。
1.14轴承润滑须良好,油脂牌号为《机车轮对滚动润滑脂》,在滚动抱轴箱轴承调整完游隙后,还加脂加脂。在加脂过程中车轴需始终旋转。转速为10-25r/min,非齿轮侧轴承加脂量为450-500g,齿轮侧轴承加脂量为500-550g。
2 从动齿轮检查
2.1从动齿轮齿面和齿根不允许有疲劳裂纹。从动齿轮非工作面上的裂纹,同一齿轮上不多于二条,且不集中在同一齿和同一齿槽的两侧,清除后其深度不超过3mm,长度不超过50mm;
2.2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
2.3齿轮磨耗、疲劳点蚀、疲劳剥落、折断、齿面碰伤、齿面腐蚀、齿顶崩角及齿根台阶深度的检修须符合TB/T2063《铁路机车牵引齿轮检修技术条件》要求;
2.4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时,允许与换新的主动齿轮配对组装,在磨合前允许接触斑点降低50%;
限度表:
序号 | 名称 | 原形 | 限定 | ||
1 轮对 | |||||
1 | 轮箍厚度 | 75 | 75 | ||
2 | 轮箍宽度 | 140 | 136 | ||
3 | 同轴轮箍内侧距离相差 | 1 | 1 | ||
4 | 轮辋宽度(换箍时测) | 120 | 116 | ||
5 | 轮辋直径(换箍时测) | 900 | 894 | ||
6 | 轮毂孔直径 | φ235 | φ238 | ||
7 | 轮毂内侧面磨耗量 | —— | 3 | ||
8 | 轮辋锥度与轮箍锥度差 | 0.1 | 0.1 | ||
9 | 长毂轮心毂面直径减少量 | —— | 4 | ||
10 | 车轴抱轴颈直径 | φ210 | φ204 | ||
11 | 车轴轮座部分直径 | φ235 | φ230 | ||
12 | 车轴防尘座部分直径 | φ195 | φ190 | ||
13 | 防尘座过渡到轮座部圆根半径不小于 | 40 | 35 | ||
14 | 抱轴颈过渡到轮座部圆根半径不小于 | 40 | 35 | ||
15 | 抱轴颈圆柱度 | 0.025 | 0.040 | ||
2 牵引齿轮 | |||||
1 | 从动齿轮公法线长度不小于(z=63m=12,7齿) | 241.296 | 239.184 | ||
2 | 牵引齿轮轮齿间的侧面间隙 | 0.3~0.9 | 0.3~3.0 | ||
A03
DF4D型机车轮对(全悬)检修技术规格书
DF4D型机车轮对(全悬)维修标准按照铁路主管部门对应型号条款执行,同时要求符合产品的行业标准及铁路主管部门各项改造措施和技术要求,质量符合大修规程要求。
DF4D型机车轮对(全悬)检修技术标准和要求
1 轮对检查
1.1驱动轴承、橡胶球型关节全部更新。
1.2空心轴装配、传动盘、齿芯、空心轴套、连杆、传动销、前吊装配、后吊等均须探伤检查,不许有裂纹。
1.3传动销更换时,须对装于齿芯上的销进行选配,使过盈在0.040~0.060mm范围内,装入轮芯内的传动销与母体孔的配合过盈量控制0.023~0.072mmm范围内。
1.4连杆、橡胶球型关节组装时,须进行选配,同组6个连杆质量相差不大于6g,同组12个橡胶球形关节质量相差不大于10g。
1.5车轮须进行探伤,并符合有关规定。
1.6驱动轴承外圈须与齿芯进行选配,过盈量须在0.035~0.075mm范围内,并检查齿芯的轴承挡圆柱度不大于0.03mm。
1.7驱动轴承内圈须与空心轴套进行选配,最大配合间隙不大于0.036mm,最大过盈量不大于0.03mm。空心套轴承圆柱度不大于0.03mm。
1.8驱动轴承径向游隙值允许相差0.02mm,但游隙须是3E2002876QT大于3E2092876QT。
1.9车轴须按TB/T1618《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检验》及 TB/T1619《机车车辆车轴磁粉探伤》探伤检查,轴身上的纵横裂纹经铲除后,轴身半径较设计尺寸的减少量不超过1.5mm,铲槽长度不超过50mm,宽度不超过5mm,所铲部位和未铲除部位必须光滑过渡,且同一断面直径减少量亦不超过1.5mm。
1.10车轴轴颈允许按TB/T2591《铁路机车滚动滚动轴承订货技术条件》进行等级修理,但轴颈的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不变,当车轴等级修时,须装配相应的等级的轴承。
1.11整体车轮更新。
1.12车轮内侧距为1353±1mm。
1.13踏面外形用样板检查,其偏差在踏面不大于0.5mm,轮缘高度减少量不大于1mm,厚度减少量不大于0.5mm。
1.14踏面旋削后直径差:同一轮对沿滚动圆直径差在1mm内。
1.15轮对组装须符合TB/T1463《机车轮对组装技术条件》。车轮、从动齿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或热装时须符合注油压装或热装时过盈量设计要求。注油压装后须进行1362kN反压试验;热装后须进行1570kN反压试验。
1.16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垫圈等)更新。
1.17轮对刻印须齐全、清晰。
2 从动齿轮检查
2.1从动齿轮齿面和齿根不允许有疲劳裂纹。从动齿轮非工作面上的裂纹, 同一齿轮上不多于二条,且不集中在同一齿和同一齿槽的两侧, 清除后其深度不超过3mm, 长度不超过50mm;
2.2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
2.3齿轮磨耗、疲劳点蚀、疲劳剥落、折断、齿面碰伤、齿面腐蚀、齿顶崩角及齿根台阶深度的检修须符合TB/T2063《铁路机车牵引齿轮检修技术条件》要求;
2.4从动齿轮齿形偏差不大于0.25mm时, 允许与换新的主动齿轮配对组装, 在磨合前允许接触斑点降低50%;
限度表:
1 | 轮对 | |||
1.1 | 整体轮滚动圆直径 | 1050 | 1050 | |
1.2 | 车轴抱轴颈直径 | 255.6 | 255.7 | |
254 | 254.1 | |||
1.3 | 车轴轮座部分直径 | 252 | 247 | |
1.4 | 车轴防尘座部分直径 | 195 | 190 | |
1.5 | 防尘座过渡到轮座部圆根半径不小于 | 16 | 14 | |
1.6 | 抱轴颈圆柱度 | 0.015 | 0.015 | |
1.7 | 滚动抱轴承轴向游隙 | 0.15~0.25 | 0.15~0.25 | |
2 | 牵引齿轮 | |||
2.1 | 从动齿轮公法 线长度不小于 | 货运(Z=63,m=12,7 齿) | 241.757 −0.396 | 239.184 |
客运(Z=68,m=10,11 齿) | 321.759 −0.523 | 319.240 | ||
2.2 | 牵引齿轮轮齿 间的侧面间隙 | 货运 | 0.3~0.9 | 0.3~3.0 |
客运 | 0.56~0.947 | 0.56~3.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A01,A02,A03:
1.投资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企业性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招标配件所属机车的主机厂;
b.招标配件的产品生产厂;
c.招标配件的产品修理厂;
2.注册资金要求:无
3.体系认证或资质认证要求:
主机厂,具有铁科院或铁路局集团公司颁发的招标配件维修能力评估合格报告,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所属型号机车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投标时提供复印件;产品生产厂、产品修理厂,具有铁科院或铁路局集团公司颁发的招标配件维修能力评估合格报告,具有与主机厂签订的技术协议或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颁发的首件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投标时提供复印件。
4.供货业绩要求:
具有给国铁集团或国铁集团所属企业维修业绩,提供标的或其同类维修项目近五年内任一年的采购(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发票。
5.经营记录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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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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