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HZBHB-23128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2〕32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湖北中烟2024年—2026年常年法律服务机构库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9个标包,允许多投多中,其中标包8-9由标包1-7的中标人直接组成,无需报名投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与分所若同时参与同一标包,否决分所的投标资格。若总所与分所中标不同标包,均入库。须确保拟派团队人员与投标人的隶属关系,不允许总所中标、分所实施或其他团队人员混用情况。
1.2.1采购内容:为公司总部及下属6家烟厂、2家直属单位选定常年法律服务机构,由其负责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代理该服务单位发生的一般案件。若发生重大案件代理需求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需求,在库内进行二次采购确定服务商。
1.2.2标包划分:
本标包分为9个标包,具体见下表及第四章采购需求内容。允许同一投标人中标多个标包,但拟派坐班律师不能有重复。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服务要求 | 服务地点 | 中标人数量(家) | 每周至少坐班天数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年)(含税) |
1 | 湖北中烟总部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两名固定坐班律师,与招标人协商两名坐班律师各自的分工 | 武汉市 | 1 | 3 | 37 |
2 | 武汉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武汉市 | 1 | 3 | 20 |
3 | 襄阳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襄阳市 | 1 | 3 | 19 |
4 | 三峡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宜昌市 | 1 | 3 | 19 |
5 | 恩施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恩施市 | 1 | 3 | 19 |
6 | 广水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广水市 | 1 | 3 | 18 |
省卷烟材料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两名坐班律师,与招标人协商两名坐班律师各自的分工 | 武汉市 | 4 | 18 | ||
7 | 红安卷烟厂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黄冈市 | 1 | 3 | 16 |
新业薄片公司常年法律服务 | 须派驻一名固定坐班律师 | 武汉市 | 3 | 16 | ||
8 | 常年法律服务机构库 | 1.任一服务单位发生一般案件时,直接由对应中标人代理; 2.任一服务单位发生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需求时,在库内进行二次采购,服务要求以具体发布的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 视实际案情和专项法律服务需要 | 由标包1—7的中标人直接组成该库 | / | 按近三年数据,发生金额合计约17万元/年 (仅供参考,不具有规律性) |
9 | 重大案件代理库 | 任一服务单位发生重大案件时,在库内进行二次采购,服务要求以具体发布的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 视实际案情需要 | 由标包1—7的中标人直接组成该库的一部分 (另通过其他招标活动引入另一部分供应商) | / | 近三年发生该类案件3起,合计约5万元/年 (仅供参考,不具有规律性) |
标包3、4、6的卷烟厂代管湖北中烟下属多元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表。如多元化企业有法律服务需求,由多元化企业与对应的中标人另行谈判,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签订合同。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代管多元化企业名称 | 坐班要求 | 预计年度常法采购金额(万元,含税) |
3 | 襄阳卷烟厂 | 襄阳市鸿琰实业 | 不少于3日/周 | 12 |
4 | 三峡卷烟厂 | 湖北宜昌金丝烟草 | 不少于0.5日/周 | 3.5 |
宜昌金叶工贸 | 不少于12次/年 | 3 | ||
6 | 红安卷烟厂 | 湖北龙乡印刷包装股份 | 不少于1-2次/周 | 3.51 |
注:上表中的预计采购金额是依据当前企业管理需要和法律服务工作数量、质量,实际发生金额以具体采购情况为准,仅供参考。
1.3报价及合同签订形式
1.3.1报价要求
标包1-7的投标人需报常年法律服务的投标单价。以各标包中标人的投标价作为常年法律服务的执行价格。
标包1-7的投标人需参考第四章采购需求附件《非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代理计费参考基准》报优惠率,作为后期案件代理服务的价格依据之一,实际价格以谈判结果为准。
1.3.2合同签订形式及服务期要求
a)各标包中标人与湖北中烟工业 签订《常年法律服务机构库及重大案件代理库建库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并分别与服务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单价合同,有效期三年)。
b)建库后产生的案件代理服务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另行库内采购及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以库内二次采购发布的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1.4项目 因具体法律事务需要,以服务单位实际要求为准。
1.5采购结果有效期:建库采购结果有效期为三个采购年度(建库合同生效时起算);常年法律服务采购结果有效期为三个采购年度(常法合同生效时起算);另行采购的案件代理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采购结果有效期以库内二次采购发布的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总部及下属企业。
1.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所有标包的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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