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0-230350
一、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采购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三分部所需级配碎石,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该项目合同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货款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三分部项目。
工程
工程规模及特征: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三分部工程(以下简称“三分部”)位于成都市金堂县及资阳市乐至县,工程包含总干渠二、三流量段(桩号67+243~101+971)以及云合支渠,渠道总长约46.19Km,主要包括渠道、渡槽、隧洞、倒虹管、水闸等建筑物。
其中总干渠长34.73km,其中总干渠有渠道10.63km;渡槽13座,长5.25km;隧洞21座,长18.14km;倒虹管1座,0.71km;山溪渡槽4座,山溪涵洞2座,节制闸4座,泄水闸3座,分水闸1座,公路桥1座,人行桥5座,机耕桥6座,检修梯步32座,放水洞21座。云合支渠长11.46km,其中云合支渠主要包括明渠2.19km,隧洞7.55km(16座),渡槽0.4km(2座),倒虹管2.03km,以及相应临时工程。
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毗河供水一期工程施工第三分部工程项目管理公路所需要的级配碎石。
3.采购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级配碎石 | 20-40mm | m³ | 12800 | |
合计 | 12800 |
注:1)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买方由于施工进度等原因,致使实际供货数量与采购数量发生偏差时,报价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3年11月至项目施工结束,分批交货。
5.交货
6.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银行转账。结算方式采用一次性交货后,次月15日对账。买卖双方对验收合格的供应数量进行对账结算,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对账完成后卖方按照买方开票通知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买方收到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60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质保金,验收合格6个月后,买方不计息支付剩余质保金。报价人应按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报价,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采用建行E信通或云信等其他电子票据方式来支付货款,改变支付方式后所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买方承担,由卖方提供贴息费用财务费发票后(按照支付货款当日实际贴息率进行计算),买方在下一期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
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8.计量及验收方式:
1)砂石骨料到达目的地后,过磅验收。卖方必须随车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 “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交买方验证人员。
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砂石骨料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 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砂石骨料应在同一批中抽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进 行全面测试。卖方所供产品偏差必须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否则买方拒收。因此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4)双方共同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卖方供货到施工现场且验收合 格的砂石骨料数量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具体方法为:买方按照称重计量法收 货,卖方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时,应提交随车配送单,配送单上必须有随车货 物重量,卖方负责人签字,运输人签字,当货物送到时,应经过买方地磅称重, 如果买方称重与卖方随车票据重量在 3‰内,买方签收此车货物;如果卖方随车 票据重量与买方称重超出 3‰,按买方称重重量验收,若对买方过磅重量有异议, 买卖双方可协商指定第三方进行复磅,最终以复磅重量验收。买方可根据砂石骨 料实际到场情况扣除含水量。扣除标准为:3%-10%,滴水而不严重扣除 3%,严 重滴水扣除 10%(扣除皆为扣除当天运输到场总量)。
5)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或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1报价人是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本次采购材料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产品的性能必须符合询比价文件的技术质量要求。提供产品正规有效的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的报告资料,产品具有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1.2报价人是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所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1条中生产厂家全部资格要求,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允许生产厂家授权多个代理商进行报价,但生产厂家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报价。
3.报价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价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具有与本次采购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材料生产或销售和技术服务业绩(合同金额≥80万)不少于3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扫描件等)。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2020年至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也不应在禁标处罚期内。
6.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7.报价人正在履行的项目和准备承诺的项目,不应影响本次询价采购项目的按时完成和交货。
8.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