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豫源清洁能源公司关庙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11-1-073)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
1. 招标条件
本宿迁华豫源清洁能源公司关庙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江苏省
2.2 规 模: 宿迁华豫源清洁能源 关庙镇12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地形平整,地貌主要为鱼塘水面,为光资源可利用区,具备建设光伏电站的外部条件和资源条件。场区周边有乡村公路通过,交通条件较好,站区场地较平整。本项目建设容量128.0092MWp,交流并网额定容量100MW。根据本项目送出工程初步方案,本光伏电站拟建设1座110kV升压站,以1回110kV线路T接至关庙~陆集110kV线路(110kV关陆7811线)。本项目110kV电气接线采用线变组接线形式,110kV配电装置采用GIS形式,配置1组出线间隔。110kV升压站内设置1座电气设备舱,室外场地配置110/35kV主变、35kV无功补偿装置、接地变成套装置、110kV室外GIS装置。本项目35kV母线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共4回35kV线路光伏进线。接入系统方案以电网公司批复意见为准。
2.3 标段划分: 宿迁华豫源清洁能源公司关庙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江苏省宿迁
2.5 计划工期: 14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 招标范围:本项目光伏场区及升压站全部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物资采购、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试验检验、竣工验收、项目协调、光伏及升压站用地流转协调、施工产生的所有政处协调、生态修复、其它临时性用地、道路、用水用电、设备现场技术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全部工作。
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环保、水保、洪评等所有合规性文件的办理及所有方案、专题的审查等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
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协调、土地流转协调、升压站及集电线路用地手续、林木砍伐、青苗补偿、农网改造等合规性手续办理;
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装卸、临时堆场租赁和管理;
光伏场区、110kV升压站及其他项目的土建工程、道路施工及修复、设备安装工程;光伏场区、110kV升压站场区“五通一平”;35kV集电线路勘测、设计、征处协调及相关费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信息子站建设、信息子站建设及远程集控中心生产数据、光功率情况、告警信息、视频信号等的接入与工程相关工作;
项目电力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调试、商运、竣工验收,实现消防、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
建设期工程保险等所有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工作;
项目竣工结算报告编制;
其他招标人委托项目。
科技创新及发明专利要求:
①本工程中完成科技创新课题2项:获奖要求该两项课题要求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共两项,两项课题中共产生发明专利4项。
②项目工程设计和安装施工工程中须产生2项发明专利。
③本工程中EPC总承包费用报价中已包含科技创新研发费用,如未达到科技创新课题要求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共2项、发明专利共6项的要求。未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按10万元/项扣除;未完成发明专利数量按8万元/项扣除。
④科技创新及发明专利需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逾期按本项第③条执行。
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40834.49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承揽实施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资质证明影印件。
(3)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累计容量不低于20MWp的光伏电站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业绩和施工业绩,或累计容量20MWp以上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
(4)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电子注册证书,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