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 、中国采购网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近5年内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声明 ; 6、投标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包一、包三清真食堂还需提供《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7、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的卫生B级以上等级; 8、企业管理团队必须具有2名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负责人 ; 9、包一、包三清真食堂管理团队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人员,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0、企业团队必须配备具有3名及以上二级厨师证的技术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