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经信用中国 或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