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1锅炉脱硝催化剂改造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国家铝业工业园区
2.2.项目规模:2×320MW供热机组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工期8月20日-9月13日实施,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方通知为准。开工日期以具备施工条件算起。现场施工工期为25天。在检修完工、机组启动前完成所有安装,调试配合等各项工作,具备正式投运条件。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79/18-QT-22801 |
1号锅炉催化剂改造 |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1锅炉脱硝催化剂改造,包括供货、拆除、废旧处置、安装、试验检验、运输、反应器内密封、设备的恢复等。拆除脱硝上层及中层催化剂224箱(单元高度为873mm,体积316.8m);由应答方提供新鲜催化剂224箱(单元高度为873mm,体积316.8m),含运输并负责安装,下层催化剂防护及疏通;拆除的224箱(单元高度为873mm,体积约316.8m)催化剂由应答方进行废旧处置及运输,相应的设备和物资采购、运输及存储,相应的工程安装,试运行,消缺,技术培训和最终交付投运,售后服务等,施工中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 |
500 |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号锅炉催化剂改造】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能是关联单位或上下级企业)应具有脱硝催化剂全尺寸实验检测评估CNAS认可(认可的检测范围应至少包含脱硝催化剂活性、脱硝效率、氨逃逸、SO2/SO3转换率、压降、比表面积、主要化学成分、抗压强度、磨损强度等相关参数),并提交CNAS证书以及认可范围附表。
7.投标人应为脱硝催化剂的设计及制造企业。
8.投标人需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内不少于1项300MW及以上容量锅炉脱硝蜂窝式催化剂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封面、合同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07-12 11:36到2023-07-19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