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函
各报价 因 中国水电一局基础工程分局长春经开光电信息产业园三期新建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我司拟采用公开询比价采购方式(招标编号: POWERCHINA-0101-230058)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各参与单位按以下要求于2023年4月24日9:00前报名,并于2023年4月25日10:00前将报价文件(报价单包含Word可编辑格式与PDF格式)以压缩文件形式提交至平台(中国电建集团集采平台一期网 8、付款条件: 8.1、数量确认:货物进场后以买方当月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办理结算。 8.2、付款: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向卖方支付100.00万元进行备货,卖方向买方提供等额保函,剩余材料款按月支付,卖方货物分批次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开具当月验收数量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银行电汇,向卖方支付当月发票金额的67%(剩余的30%从100.00万元中扣除,直至最后一次供货),最后一次供货买方支付货款至已供货金额的97%。 8.3、质保金与质保期:按照实际到货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最后一次供货结束至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为质保期,待质保期结束(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无利息返还质保金。 9、服务承诺:出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且故障是由于卖方生产、制作、安装等原因所致,造成买方不能使用的情况,卖方在收到产品损坏通知, 必须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准备同型号的货物,发运到买方使用现场,若因此影响买方的施工生产,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本承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合同终止持续生效(但不包括因使用不当、不可抗拒力的影响或正常损耗所造成的不合格部件)。 9.1、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卖方擅自更换定作物材料的,买方有权拒收。 9.2、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产品制作与验收执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DB37/T 5020-2014)文件要求。 9.3、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买方设计规范及图纸要求。 9.4、在质保期限内定作物如明确为卖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以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卖方应承担维修、退换责任。 9.5、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2日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卖方需要对技术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买方不再另行通知,保密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9.6、如卖方发现买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买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待建设单位回复后答复卖方。 9.7、定作物需要包装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物的费用由卖方提供(特殊包装需求除外);买方将卖方随车的垫木等随卖方货车返回,卖方免费提供定作物货架供买方使用。使用期间买方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应完好归还。 9.8、定作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检验标准: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卖方将定作物运至买方指定现场并验收合格后即为交付,买方在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当日卸车前及卸货过程中对货物进行验收,经买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进行维修或退换。因买方保管不当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不承担责任。质量验收合格最终以质监站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准。 9.9、交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买方将合同及双方人员确认的可以供构件厂生产的图纸交付卖方,卖方组织生产,交货时间根据买方通知为准。产品进场时间及数量以买卖双方人员确认的总供货计划为准按月支付,货到后经买方验收合格后,由买方组织卸车、存放,卖方应将随货携带的产品合格证、需买方留存的交货单等行业内要求的相关材料全部交予买方。 9.10、卖方提供的交货单只作为买方对货物数量,型号,外观质量进行验收签字,买卖双方按图纸量进行结算,预制钢筋混凝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根据《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的规定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量计算规则为预制混凝土均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铁件及小于0.3㎡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10、双方责任 10.1、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照双方人员确认的可以供构件厂生产的图纸生产构件,如买方项目图纸变更,买方应在交货前至少提前10天向卖方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如卖方未进行生产,卖方应予以接受,供货周期相应顺延,如卖方已经生产,已生产的货物的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 10.2、合同签订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进场计划进行供货,若到期未供货和货物质量问题,对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如买方对采购产品的数量及送货时间有重大变更(重大变更系指:任一批次货物的交货时间提前或推迟15天及以上,或任一批次的货物数量增加或减少30%及以上),应在原计划交货前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经卖方同意后,双方按变更后的数量及送货时间供货。 10.3、卖方将产品按买方要求时间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指定收货代表应于送货当日在送货单据上确认验收后签字;并交给买方收货代表两联保存。 10.4、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及时验收并支付合同款项、办理合同结算,严格按照约定时间验收及付款,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卖方有权对该项目停止供货。 10.5、买方应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卖方供货工程部位和时间,出现非卖方原因延长卸货时间的,买方应积极配合卸货并承担相应费用。 10.6、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于当日负责安排人员及装卸工具对货物进行安装或卸车,避免卖方车辆长时间等待,并配合回收随车木方。 10.7、合同签订后,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后开始组织生产,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供货计划进行供货,如买方对供货计划进行修改,提前15天书面通知卖方。 10.8、买方及时组织双方相关人员对到货质量进行验收和签收,对存在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买方可当面拒签并出具书面拒签理由;若无质量问题,买方不得无故拒绝签收。 10.9、卖方交予买方的送货单据上需列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相关内容。每种构件第一次进场时,卖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随构件进入买方施工现场对买方安装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安装。 10.10、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指定现场,不负责卸车、安装,卖方送货人员应服从买方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将车辆开到指定卸车地点。但由于买方场地狭小,卖方车辆无法到达的卸货地点,卖方不负责二次倒运。 10.11、卖方提供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无条件替换存在质量问题构件。如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一切经济和民事赔偿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0.12、卖方供货的定作物混凝土强度需达到约定的设计强度。 11、保密条款: 11.1、合同签订后,合同中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合同的条款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合同目的而使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买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11.2、合同签订后,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可由接受方为执行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沿革的保密承诺等,一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11.3、合同签订后,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的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1.4、如相关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要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1.5、合同签订后,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若卖方及卖方雇员将合同价格信息等关系合同内容,泄露给予第三方,买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12、合同签订后,十一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2.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接受方的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2.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12.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 13、合同签订后,当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该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14、其它要求: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品牌及各种投标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 15、
项目 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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