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建联合石化4570单元-芳烃油气回收装置增设VOCs在线监测设施-1套(WZ20230105-3809-18766-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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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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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 | 1.00 | 套 | 包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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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防护等级:分析小屋室内电子仪表、电气设备的防爆接线盒、防爆接线箱应按照不低于 IP54 防护等级设计选型(IEC60529 标准)。分析小屋室外电子仪表、电气设备的防爆接线盒、防爆接线箱应按照 IP66 防护等级设计选型(IEC60529 标准) 3.1.7 防爆等级:VOCS探头采用防爆设计;VOCS采样探头、伴热管线或预处理其他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要求满足2区防爆区域划分。分析小屋内的所有用电设备均采用1区防爆设计。分析系统防爆:在防爆区域的装置需要满足防爆要求。若采用正压通风防爆的分析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打开机柜。机柜需要带有低压断电联锁功能。卖方提供的VOCs系统需为整体防爆,卖方需提供相应的 NEPSI、CQST 或 PCEC 防爆合格证。防爆等级应为(IICT4 或ⅡBT4+H2)。 3.1.8 VOCs系统能输出通讯信号,通讯协议应当遵守MODBUS RS485,通讯的信号至少包括:每种组份的数据等,另外分析仪应能为每一个组份送出4~20mA 模拟量信号。 3.1.9 VOCs系统应能输出必须的报警信号。包括但不仅限于VOCS分析仪故障、VOCS分析仪吹扫、VOCS分析仪运行/维护状态、VOCS分析仪校准、VOCS分析仪机柜失压报警等。 3.1.10 卖方所投标的VOCs产品必须在近3年不同最终用户平稳运行1年以上的业绩不少于3家。卖方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其中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等相关页、盖章页以及发票,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视为无效业绩。 3.1.11 卖方需要提供在福建省生态环保厅产品已经备案的说明文件。 3.1.12 所有分析仪技术指标必须符合VOCs技术询价书的各项要求,所有分析仪投标型号应和正式样本一致。 3.1.13 所提供的VOCs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负责实现与环保部门的数据传输通讯。 3.1.14 所提供的VOCs必须具有国家相关环保部门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3.1.15 所提供的VOCs必须具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3.1.16 供应商需负责VOCs连续监测系统的环保验收工作,并承担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直至验收通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168小时运行报告、72小时调试报告及比对监测报告。其中72小时调试按泉州市环保部门要求,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并提供报告。 3.1.17 VOCS系统采用气相色谱法,必须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原理,测量因子主要包括甲烷、总烃(计算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系统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3.2.1 节内容。 3.1.18 VOCs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 3.1.19 凡是与尾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都应由耐腐蚀材料构成。探头材料应是高度抗腐蚀耐磨的材料。分析系统的零部件及填充材料禁止选用含石棉、汞等环保法规禁用材料。 3.1.20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必须全过程标定。 3.1.21 分析仪所需采样管线以及采样探头由VOCS系统成套提供。 3.1.22 采样方式选用全程伴热抽取式。采样系统包含采样探头、采样管线和样品预处理系统。采用一体化双芯电伴热取样管缆,并选用气体吸附性低、抗腐蚀性和惰性化的材料(PTFE材质),减少样品吸附。带自动控温,温度监视远传。 3.1.23 采样探头的结构具有保护探头免受雨淋、保温等作用,带有内外反吹气路,并至少采用316L不锈钢结构,抗腐蚀能力强。带过滤缓冲腔,氧气水雾可充分气化,避免冷凝结块现象,尤其适用高湿环境。 3.1.24 伴热管线自采样探头至分析仪应采用全程高温伴热的方式(伴热温度不低于120℃)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 3.1.25 助燃空气净化器采用防爆型。 3.1.26 卖方提供的VOCs所采用的气相色谱分析仪仪表品牌必须与投标方所投的产品监测报告一致。 3.1.27 卖方提供的VOCs分析仪主机在其《环境保护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中心监测报告》认证的量程范围应小于/等于本项目使用量程。 3.1.28 VOCs连续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分析仪器应采用目前国际和国内环保部门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认可及推广的检测技术。分析仪必须采用气相色谱法,必须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非甲烷总烃,色谱恒温箱必须为空气浴式,色谱仪载气压力控制必须使用EPC模块(电子压力控制模块)控制。VOCs色谱分析仪须为本体防爆,防爆等级不低于ⅡB+H2 T4,并提供NEPSI或CQST或PCEC防爆证书。氢火焰离子化(FID)检测器须为隔爆设计,具备独立防爆能力,防爆等级不低于ExdⅡB+H2 T4 Gb,并提供检测器自身的防爆证书。 3.1.29 VOCs 系统第三方产品品牌应符合附件《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第7节内容要求。 3.1.30 所提供的数采仪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负责实现与环保部门的数据传输通讯。所提供的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通讯协议必须符合《HJ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及泉州市环保局的规定。 3.1.31 数采仪需要能够接收4~20mADC信号以及RS485/RS232信号,通过GPRS将数据上传至地方环保局,此外可以通过RS485将VOCs系统相关数据上传至DCS系统。 3.1.32 数采仪必须配置增强天线,以确保输出信号能够满足现场需求。 3.1.33 数采仪能够直接接收温度、压力、流量的信号。 3.1.34 数采仪须提供流量卡供业主使用六个月。 3.1.35 支持污染物干基浓度和湿基浓度转换、支持污染物工况浓度和标况浓度换算、支持气态污染物体积浓度与标准状态下质量浓度转换 3.1.36 数据采集系统采用专业环保监控系统软件实现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系统控制、报表查询、数据上传等功能,并获得本地环保许可。 3.1.37 分析小屋需要配备防爆空调以及氧含量检测器、氢气检测器、苯检测器。 3.1.38 分析小屋采用不锈钢材质,内墙及外墙均采用304SS材质。 3.1.39 投标文件中需包含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两周内,提供VOCs检测安装需要的条件交于买方并共同确认设备实际开口。 3.1.4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41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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