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湖北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厂内
2.2.项目规模: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为集团区域公司,目前需求石灰石粉(粒)企业有襄阳公司、西塞山公司、黄石热电分公司。湖北发电有限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由下属各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结算业务。协议数量为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发展估算统计(根据生产检修需要分批次供货,非一次性集中供货),实际采购数量在协议期内会因实际需求变化,少于或者多于预估量。无论实际需求量与招标时提供的预测(暂定)数量有多大差异,供方均须按中标单价保证连续供应(不得以完成预估年度用量为由拒绝供货),需方均不对供方进行任何补偿(实际需求量也可能少于预估量),也不对节假日供货或技术服务等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供货期限:一年,本项目暂定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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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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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粒采购 |
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粒约12万吨采购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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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
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约8万吨采购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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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
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约13万吨采购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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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司2023年度脱硫石灰石粉采购 |
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约3万吨采购 |
50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襄阳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粒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贲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全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参与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应为石灰石粒(粉)生产厂家,具有稳定的矿石供应渠道,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或矿石供应协议扫描件(需同时提供供应协议和供应矿厂的采矿许可证)。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累计供应石灰石粒(粉)不少于2万吨(石灰石粉标段对应为石灰石粉,石灰石粒业绩不计算在内)。投标人列表给出累计供应量及对应的业绩清单,每项业绩均需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页及供货范围)。累计供应量为根据发票、结算单、合同写明的数量等能够证明供货量数据的累加,同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按种类只计入一次,不得重复计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经销商投标。
【襄阳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贲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全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参与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应为石灰石粒(粉)生产厂家,具有稳定的矿石供应渠道,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或矿石供应协议扫描件(需同时提供供应协议和供应矿厂的采矿许可证)。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累计供应石灰石粒(粉)不少于2万吨(石灰石粉标段对应为石灰石粉,石灰石粒业绩不计算在内)。投标人列表给出累计供应量及对应的业绩清单,每项业绩均需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页及供货范围)。累计供应量为根据发票、结算单、合同写明的数量等能够证明供货量数据的累加,同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按种类只计入一次,不得重复计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经销商投标。
【西塞山公司2023年度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贲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全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参与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应为石灰石粒(粉)生产厂家,具有稳定的矿石供应渠道,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或矿石供应协议扫描件(需同时提供供应协议和供应矿厂的采矿许可证)。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累计供应石灰石粒(粉)不少于2万吨(石灰石粉标段对应为石灰石粉,石灰石粒业绩不计算在内)。投标人列表给出累计供应量及对应的业绩清单,每项业绩均需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页及供货范围)。累计供应量为根据发票、结算单、合同写明的数量等能够证明供货量数据的累加,同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按种类只计入一次,不得重复计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经销商投标。
【黄石公司2023年度脱硫石灰石粉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贲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全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参与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应为石灰石粒(粉)生产厂家,具有稳定的矿石供应渠道,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或矿石供应协议扫描件(需同时提供供应协议和供应矿厂的采矿许可证)。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累计供应石灰石粒(粉)不少于2万吨(石灰石粉标段对应为石灰石粉,石灰石粒业绩不计算在内)。投标人列表给出累计供应量及对应的业绩清单,每项业绩均需提供合同业绩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页及供货范围)。累计供应量为根据发票、结算单、合同写明的数量等能够证明供货量数据的累加,同一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按种类只计入一次,不得重复计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经销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10-20 17:00到2022-10-2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