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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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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105石何营至九州连接线段新建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变更内容如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款修改为:17.4.1招标人与中标人经协商后采用方式 收取质量保证金;方式一: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方式二: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电汇、现金、支票或保函(保险)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电汇、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