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20515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第二分局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设备物资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沥青混凝土及水稳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工程为浚县境内国、省道干线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桥梁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主要施工项目有浚县(省道S224)、浚县(县道卫新线)、新镇镇(乡道、村道)、新镇镇枋孟线孟庄卫河桥、新镇镇张堤长虹渠桥、新镇镇西栗线申店桥、新镇邢固东小桥、新镇镇官李线共产主义渠大桥、浚州街道(乡道、村道)、卫贤镇(乡道、村道)、国道342日凤线与G515平交口至亚庙沟段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共计修复重建国道8.569km、省道23.071km、县道10.035km、乡道45.5km、村道163.575km及桥梁5座406.48延米等。
2、招标范围:沥青混凝土及水稳料采购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水泥稳定碎石 | 4.50% | 吨 | 13200 |
|
2 | 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 | (AC-13C) | 吨 | 25500 |
|
3 |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 | (AC-25C) | 吨 | 51000 |
|
4 | 橡胶沥青纤维碎石封层 | 橡胶沥青 | ㎡ | 260000 |
|
5 | 水泥稳定碎石 | 4.50% | 吨 | 12000 |
|
注:以上数量仅为做标书参考数量,招标数量可能与实际需求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
4、交货时间: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4月17日,卖方按买方进货日期和数量要求分批
5、交货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卖方保证所供材料或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
水泥稳定碎石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中相关技术规范,其中采用的水泥及其碎石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中要求。
沥青混凝凝土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及《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1中相关要求。
7、材料采购价格:本次招标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进行调价。投标材料的报价为到浚县普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国段施工现场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出厂价、包装费、装车费、检验费、运杂(输)费、站台费、仓储费、运输保险费、利润及税费等指定交货地点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8、结算及付款方式
8.1结算程序:货款支付按照“先开票、后付款”原则。上月20 日至本月 19 日为一个对账周期,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买方办理对账手续,在次月10日前对上期实际验收合格货物数量、金额等与买方人员进行核对, 在对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签字原件移交买方。双方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对账单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卖方在供货次月15日前向买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和本次对账金额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买方不接受卖方以此为由的任何形式的提价或补偿要求。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8.2货款支付比例及付款方式:供货期内,支付卖方已挂账金额的 47 %,货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相关工程验收24个月后无息返还;剩余50 % 货款, 按照对上结算比例支付,无发票部分不予结算。
履约保障:履约保证金为拾万元整,待发布中标公告后由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履约完成期间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如卖方违约或发生因卖方责任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买方将从卖方供货款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以及卖方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完成3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本次招标所有材料款均与项目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在线支付,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若因资金不足无法按照既定付款方式支付,后续将采用项目自筹,通过向业主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筹集资金解决。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低于1个招标规格的产品。
搅拌站距本项目工地(国道342日凤线与G515平交口至亚庙沟段)最大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里。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伍佰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投标响应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