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3.2.1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2.2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GB2资质)。3.2.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3.2.4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2.5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施工负责人可由项目经理兼任,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3.2.6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均须提供。3.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未处于投标禁止期。。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4)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5)投标截止时间后,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7)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9)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10)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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