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勘察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2)设计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类设计甲级资质。(3)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至少具备一项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勘察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独立投标时,应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者提供“勘察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须同时提供“勘察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具备勘察资质的单位提供)+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供)”。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的总投资额或施工费不小于人民币1.5亿元的相关业绩,其中设计、施工相关业绩为市政道路相关工程或市政管网工程业绩,勘察相关业绩为勘察类(岩土工程)业绩。 3.1.2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1.3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3家。(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3)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附于投标文件中;(4)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5)联合体的成员应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施工承包的投标人);(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8)除联合体协议约定外,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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