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经信用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 其他资质条件: <1>磋商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和磋商人名称必须一致; <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