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一项“投标须知前附表”,编号27:“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中“9.3电子签章”。原文如下:
“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封面使用河北CA数字证书加盖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单位电子印章,封面盖章即视为全本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已在指定位置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在指定位置签字。(河北CA提供:单位电子印章,法人印章,法人手签章,请投标人在封面加盖相对应的电子印章)”
变更如下:
“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均指投标人电子公章,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均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所有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的,投标人可将文件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也可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印鉴。”
澄清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