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13002-220084
一、招标条件
受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 设备物资部集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广东省台山市第二轮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赤溪镇田头至长安村路段整治工程采购商品混凝土,采购商品混凝土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已落实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乡道Y349六杨线赤溪镇田头至长安村路段整治工程位于台山市赤溪镇,水渠呈西南走向,排水渠A段起点桩号K0+000,坐标(X=2431547.239、Y=38385565.466),终点桩号K1+700,坐标(X=2430259.873、Y=38384509.140)全长1.70Km。排水渠B段起点桩号K0+000,坐标(X=2430259.873、Y=38384509.140),终点桩号K0+445.683,坐标(X=2429833.772、Y=38384378.846)全长0.446Km;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系。
2、招标范围:广东省台山市第二轮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施工范围内各种型号商品混凝土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立方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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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立方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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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立方米 |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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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立方米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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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立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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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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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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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货时间:本次招标结束至项目完工,按采购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
5、交货
6.4水泥:应从规模较大的水泥生产厂家生产的水泥品牌中选用经过复试检测合格,且质量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的产品。
6.5砂石:混凝土所有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必须符合JGJ53《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6.6拌制砼的水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
6.7粉煤灰的应用应符合《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
6.8矿粉的应用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和有关规定。
6.9外加剂的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17的规定。
7、其他
以上数量为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使用项目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拌合站到项目的运距不超过40公里,提供拌合站至项目部路线图。近1年取得至少一份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同时提供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投标人需能无限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自2018年起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至少一个单项合同金额均在2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本次的投标;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投标。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