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亮化提升工程设计服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容城县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亮化提升工程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以《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容城县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亮化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1]10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县农业农村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
2.2项目建设规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硬化村街巷道612307.776平方米,涉及8个乡镇47个村。其中八于乡涉及3个村,硬化面积38978.04平方米,大河镇涉及4个村,硬化面积54147.68平方米,贾光乡涉及11个村,硬化面积145511.25平方米,容城镇涉及3个村,硬化面积7658.92平方米,小里镇涉及1个村,硬化面积11012平方米,南张镇涉及8个村,硬化面积177352.21平方米,晾马台镇涉及12个村,硬化面积158440.4平方米,平王乡涉及5个村,硬化面积19207.276平方米。
2.3项目投资估算:本次招标范围内项目总投资约8000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110万元。
2.4设计服务期限:本项目包括设计周期和施工配合期,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相关主管部门评审时间不计入设计周期),并应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月度或紧急时间节点的要求;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如有变化应以招标人要求和项目实际需求为准。
2.5招标范围:包括容城县农村人居环境美化亮化提升工程整个工程的设计。设计单位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设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附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招标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配合招标人通过评审并取得批复,包含不限于招标、设计联络、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批、现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尾工及结算等各项相关配合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6服务要求:(1)满足招标人设计任务书要求;(2)设计成果符合中国现行规范要求。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满足①、②、③任意一项即可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③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道路工程设计或包含上述设计内容的工程总承包或工程EPC总承包或PPP业绩。
若所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或工程EPC总承包或PPP业绩,其中该业绩中投标人独立承担设计范围内对应的工程投资金额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满足要求的业绩。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须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三个月连续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u.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w.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x.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期内)”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处理期内)”的企业。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
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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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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