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010-220099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工程项目部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南方工程公司资产管理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工程项目部所需的钢板,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1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PPP项目,西起甬台温高速,东至沿海高速,全线位于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概算总投资128.49亿元(其中建安费72.17亿元),路线全长32.871公里,总体自西向东走向,起于台州温岭市大溪镇,途经了大溪、泽国、城北、新河、滨海五个乡镇和街道,终点位于沿海高速温岭北互通。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33.5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主线桥梁总长29307米/13座,主线高架桥8座,互通枢纽主线桥5座,隧道1750米/1座,枢纽互通2处、一般互通3处、预留互通1处、互通收费站3处、服务区1处、管理分中心1处、隧道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以及必需的设施。该项目中水电四局负责实施K0+000~ k14+698,施工长度14.698公里,共包含互通枢纽2处,主线桥梁总长 11691米/6 座,主线高架桥4座,互通枢纽主线桥2座,收费广场1处,设置流庆寺隧道1座,隧道左洞长 1672米,右洞长 1702米。
1.2温岭市古城路工程(东瓯路至104国道),为双向四车道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1.855公里,道路宽度35. 5米,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线与温岭联络线项目共线,沿规划线位自西向东走向,经新南岙村、下山后村、桥里村和沈岙村,终点位于与104国道塘岭至吕岙公路交叉位置处,全线设置大桥126米/1座,中桥69米/1座。该工程均由中水电四局负责实施。
1.3温岭市牧长路工程,为双向四车道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9.046公里,道路宽度35.5米。全线设置大桥1464米/4座,中桥512米/11座、小桥16米/1座。该工程中水电四局负责实施k1+600~k7+938.5施工长度6.339公里。
2、招标范围:钢板的供应及其相关的装运和售后服务等。
3、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Q235B钢板 | 700*500*30MM | 吨 | 80 | 970块 |
| Q235B钢板 | 440*500*30MM | 吨 | 30 | 579块 |
2 | Q235B钢板 | 340*450*30MM | 吨 | 51 | 1415块 |
合计 |
| 吨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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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招标数量为设计图纸估算数量,仅作为招投标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数量。招标规格数量与实际规格数量有可能存在差异,均以现场实际通知并验收合格的规格数量为准,中标人不得以此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交货时间:2022年6月-预计2022年6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按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不得因此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
6、质量要求:符合“第七章 技术规范”的要求。
7、付款条件: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每月供应钢板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剩余货款按照80%比例支付,结余部分累计至次月,按上述比例支付,以此类推,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月付质保金以外的货款。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截止未有质量问题,质保金将无息累计至当月付款总额中支付。甲方支付货款时视资金情况拟部分资金采用供应链、商业汇票等方式予以支付,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比例不高于当期应付材料货款的30%,乙方应对此予以接受。特殊情况因项目资金不足而无法按既定付款方式支付时,采取支付资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筹、分局垫付或采用公司供应链融资渠道等)进行支付。
8、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为一票制结算。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投标产品品牌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试验检验报告。
1.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全部资格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3、投标人应具有钢板或同类材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19年至今)内的钢板或同类材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钢板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1.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1.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1.7、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13%,为一票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