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城区雄州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县城区雄州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雄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雄县城区雄州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2022】6号)、《关于雄县城区雄州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改发审字【2022】1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的建设
2.2 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项目选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工程起点自文昌大街,终点至2#雨水泵站,本次整体方案主要为市政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在道路东侧新建一排3500×2000~5000×2000雨水箱涵1779米,接入雄州路南端扩建2#雨水泵站。配套新建d300雨水收水支管1036米;预留d800-d2000雨水支管158米,预留2.0m×2.0m~3.0m×2.0m支管(箱涵)98.5米。道路破除恢复面积26928平方米,铣刨4厘米面层后罩面23072平方米。雄州路为城市主干道。 2.3计划工期:六个月。 2.4项目投资:项目概算投资11188.37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2.5 本项目招标范围:完成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工作,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及后续服务等、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施工,负责与相关专业部门沟通、协调各项工作,并达到合同约定及相关验收标准。 2.6质量标准:合格。 2.7 本项目的标段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和②: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①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一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含管网或道路或排水或雨污分流或箱涵)设计业绩;②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一项合同额0.9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含管网或道路或排水或雨污分流或箱涵)施工业绩。注:若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EPC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合同,该合同中投标人设计、 施工范围内对应的项目满足上述要求,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承担的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和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2021年1月份(含)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或具备给排水(或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提供2021年1月份(含)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2021年1月份(含)至今任意连续六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6)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L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x.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y.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z.投标人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7)⑤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其他要求: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可兼任。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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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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