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宿豫区循环农业示范园区道路提档升级改造工程已由中共宿迁市宿豫区区委办公室以 / 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宿迁市宿豫区交通运输局以 /批准,项目业主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位于宿豫区侍岭镇,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路面宽 4m、5m、6m,路基宽 7m;设计速度 30km/h、40km/h;沥青路面。
2.2 招标内容
本项目施工招标共设 1 个标段,即 XHNYSFYQ-DLGZ 标段,招标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涵、交安设施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工期:90 日历天,工程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2.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 50%时,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 2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 4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 80%,竣工验收且审计结束对应日满二年后付至审计价的 97%,余款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注:同时满足宿豫政发【2021】90 号宿豫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意见中"(五)3:a.项目结算以区审计局备案结果为准;b.工程变更计量计价,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c.未经区审计局结果备案的,不予拨付合同价款 70%之外的余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独立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系统备案的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且已交工验收合格。
(4)信誉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 3 项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
b.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hixi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a.项目经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b.项目总工: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c.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或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无在岗承诺书”)。在建项目:指处于发布中标通知书到取得交工验收证书(若为住建项目则指竣工验收证明)期间的工程。
(6)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的规定,拟投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 1 名,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7)其他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本单位为其办理的投标截止日前最近连续 3 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如因疫情期间免征导致无法出具缴纳证明的,需将相关文件规定和可网络查询的链接列入投标文件中)。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3.5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附件 1)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6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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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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