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铛阁大街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铃铛阁大街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雄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雄改发审字【2022】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铃铛阁大街提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铃铛阁大街改造,改造范围为大清河至保静公路段,全长3.7km。改造内容为建筑外立面提升改造、景观绿化提升、广告牌提升改造、人行道改造、路灯改造、电力架空线入地土建部分、通信架空线路入地土建部分。
(2)项目建设
(3)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项目投资额:10505.70万元。
(5)计划工期:2022年9月30日前完工。
(6)质量标准:合格,设计满足现行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后达到合格标准。
(7)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三年内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①设计资质: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2)具备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②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类似已完工或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市政专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类似已完工或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投标截止之日前1年内任意连续6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如因疫情原因未及时缴纳,可提供因疫情中断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高级职称。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注册建造师(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一级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6)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L项修改为本条);
v.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x.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y.投标人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7)⑤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3家,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该协议中应明确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为施工方,指明联合体各成员的授权代表,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声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联合体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承担各自独立的和相互连带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招标公告3条中(7)、(8)、(9)项要求;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其相关投标均无效;③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满足资格要求的施工方,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负责整个项目的全面实施;④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和分工必须与各自的资质和专业工作经验相适应。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
(11)其他要求:/_。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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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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