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2.2 规模:2×340 MW供热机组
采购数量约640立方米,项目计划见下表:
序号
公司
电厂名称
机组编号
数量
(立方米)
预计供货时间
类型
1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
兴安热电厂
#1
320
5月20日
平板式
2
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
兴安热电厂
#2
320
8月10日
平板式
合计
64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火电机组板式催化剂年均销售额不少于2000m³/年(非代工项目,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影印件,合同内应含供货催化剂体积量),其中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煤种为褐煤的板式催化剂业绩至少提供2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应包括时间(应标明投运时间、地点、用户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数量及规格型号等)并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验收合格报告及证明文件。所提供业绩证明须清晰明了,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3月9日9:00起至2022年3月15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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