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站枢纽片区1号地块项目勘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站枢纽片区1号地块项目 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河北雄安新区雄安站枢纽片区1号地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10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雄安城市发展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雄安新区雄安站枢纽片区西北部。
2.2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雄安站枢纽片区1号地块项目自建部分,建设内容包含住宅、办公、商业、科研、配套用房、无偿配建市政道路(占地面积约4.757万平方米)等。自建部分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239593㎡,其中实用地面积为192019㎡,配建道路面积:47574㎡;自建部分总建筑面积约为:81109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13200㎡,地下建筑面积约为:197893㎡。
2.3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约96.7亿元,本次招标合同估算价约408万元。
2.4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土壤氡含量检测等全部内容。
2.5服务要求:
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勘察任务书要求。达到河北省、雄安新区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2.6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2.7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b.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一个单个合同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勘察业绩。
以上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部分的合同额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勘察阶段签订的合同可以累计计算。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①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证明其注册单位为投标人);②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u.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w.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x.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本次招标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联合体投标,其资质等级应根据各自联合体成员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按照其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
- 勘察负责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与实施。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分工,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7)其他要求:无。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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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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