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EPC总承包(三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47号)、《关于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8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北起容易线,沿京雄高速两侧向南展线,依次穿越津保铁路、S333省道,最终与规划容东El路相顺接。本项目东西辅路分幅实施,其中西辅路全长约为1718.lm,东辅路全长约为1822.4m。 采用城市次干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40Km/h, 双向四车道,标准横断面宽度18.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 涵洞工程、 交通工程、 照明工程(包括容易线至奥威东路段长7.45km,奥威东路东延路段长0.7km, 总计8.15km)、下穿铁路工程等。
2.2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约8586.06万元,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333.1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1219.84万元。
2.3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道路绿化养护期自道路绿化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经招标人同意,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外部电源工程、下穿铁路工程及管线预埋等相关附属设施等)所涉及的勘察、测绘、物探、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现状管线综合处理方案、跨津保铁路专项设计、跨津保铁路专项评估、跨津保铁路施工图审查、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风险评估、施工阶段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竣工验收、设计阶段BIM(含CIM)建设及应用)及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施工(含下穿铁路节点施工)(具体见工作量清单)、缺陷修复及施工阶段BIM(含CIM)建设及应用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须同时具备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③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须同时具备
①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倒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业绩。
②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倒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施工合同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注:①设计工作须至少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②若同一业绩合同中同时包括上述满足要求的多个不同工作内容时,视为满足多个对应的业绩要求。③施工业绩附合同关键页(至少完整显示合同签署各方、施工工作内容、合同额、合同签署时间)。若以上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要求的独立施工的市政道路工程及其对应合同额,则还应附业主证明材料证明该事项。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施工合同或多专业施工合同等的,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施工范围内对应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额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有中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需满足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中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包括已确定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可以由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兼任)。
(6)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按照其中一家单位进行全部施工工作,另一家单位进行全部勘察设计工作的形式进行分工;
b.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及业绩根据联合体分工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质等级及业绩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及业绩认定;
c.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6)、(7)、(8)项要求。
f.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g.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11)其他要求: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可以相互兼任。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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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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