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EPC总承包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47号)、《关于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8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北起容易线,沿京雄高速两侧向南展线,依次穿越津保铁路、S333省道,最终与规划容东El路相顺接。本项目东西辅路分幅实施,其中西辅路全长约为1718.lm,东辅路全长约为1822.4m。采用城市次干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40Km/h, 双向四车道,标准横断面宽度18.0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 涵洞工程、 交通工程、 照明工程(包括容易线至奥威东路段长7.45km,奥威东路东延路段长0.7km,总计8.15km)、下穿铁路工程等。
2.2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约8586.06万元,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约5333.1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1219.84万元。
2.3招标范围:
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内容为京雄高速辅路(容易线-容东E1路段)工程EPC总承包(含涉铁部分,具体与对应施工项目施工承包人工作范围一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含涉铁工程部分监理,涉铁工程部分监理需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相关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范围按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执行。
2.4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2.5 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本项目计划工期如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道路绿化养护期自道路绿化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
2.6其他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满足下列①②之一: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过一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的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要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3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且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 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 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 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 招标公告第 3 条第(5)L 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 3 条 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 u、v、w、x、y 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 u、v、w、x、y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7)其他要求: /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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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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