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项目(EB4至东西轴段)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5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EB4至东西轴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1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EB4至东西轴段)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启动区中央绿谷一期(EB4到东西轴部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 其中,G03-02地块北至EB4路,东至ND46路,西至NA9路,南至EA3路;G07-03地块北至EB4路,东至ND54路,西至NG11路,南至NB4路;G07-04地块北至NB4路,东至ND54路,西至NG11路,南至EA3路。
2.2项目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绿化工程完工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项目完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缺陷责任期和养护期均为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3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养护期满,本项目养护期和缺陷责任期均为12个月。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内容对应的工程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管护及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水土保持和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方面监理。
2.5质量标准:合格。
2.6工程内容:
项目总用地56.57公顷,其中G03-02地块30.70公顷,G07-03地块11.63公顷,G07-04地块14.24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灌溉工程。
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管理。
2.7本项目工程投资为:项目工程费投资约1.1亿元
2.8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签发时间为准)具有1个工程投资额不低于8000万元(含)的已完工或竣工的公园项目(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标准参见《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17)或类似公园项目(类似公园项目须包含以下内容:地形塑造工程、园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附属建筑工程),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一致,具备三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程经验(以总监理工程师获取资格证书时间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可以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中国雄安集团的公园类或类似公园在施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但仍处于管护期或缺陷责任期的不视为在施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若同时兼任需取得项目发包人许可证明(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取得并将相关证明附在投标文件总监理工程师证明材料中)。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 )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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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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