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附近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含渔业调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建漳州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附近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含渔业调查)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2HDGC020035
2.2 招标项目名称
福建漳州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附近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含渔业调查)
2.3 招标项目概括
福建漳州核电厂工程建设规模为6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一期工程1、2号机组按照2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正在建设实施,后续规划建设4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5、6号机组取水工程拟与1-4号机组共用取水明渠,排水工程拟采用厂址东南侧暗排方案,排水口位于约-7.4m等深线处。本项目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在福建漳州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邻近海域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其目的是较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厂址邻近海域内主要环境要素和海洋生物各生态类群的现状,以客观、科学地对厂址邻近海域生态环境状况作出评价,并与以往生态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为福建漳州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报告的编制提供厂址环境的基础资料。
2.4 招标范围
2.4.1 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红线
2.4.2 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环境调查
2.4.3海洋渔业资源及生物遗传多样性
2.4.4本项目成果与以往取得的成果对比分析
2.4.5海洋保护区及保护性水生生物的调查
详见技术任务书工作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2.5项目实施地点
福建漳州核电厂
2.6服务期限
14个月
2.7质量要求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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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5)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6)业绩情况:2017.1月-至今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类似工作业绩[类似业绩指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及评价,请提供合同封面和授权签字页扫描页]。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