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财务要求提供2019年或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如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基本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5)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 其他事项:供应商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