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国道泗阳来安至众兴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343GDSY-JL标段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343国道泗阳来安至众兴段工程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苏发改基础发[2021]239号 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苏发改基础发[2021]1034号 批准,项目业主为泗阳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补资金和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343国道泗阳来安至众兴段工程起点位于现状343国道与在建267省道交叉口北侧,路线向西跨越葛东河、泗塘河后,止于上海路北沿交叉口处,道路全长6.647公里,路基全宽 26m,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速度100km/h,采用公路-I 级新建桥梁两座(葛东河中桥、泗塘河中桥)。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2.2.1 343国道泗阳来安至众兴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分为一个标段,即343GDSY-SG-JL标段,
2.2.2本次招标范围为343国道泗阳来安至众兴段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内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管线及照明、交安、环保、安全、附属等工程施工及相关临时工程以及为完成上述工程所必须的其它工程施工与保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以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直至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
本工程设置一级机构,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施工监理服务期:与施工期限同期(含准备阶段)、交工验收与交工验收后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实际监理服务期根据工程完成情况确定。
2.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1.9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的其投标无效。
2.4付款方式: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采用监理服务费按季度计量,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上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14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上季度监理服务费的80%,剩余20%在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满后支付。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后审是投标人参与评标及中标的前提条件。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 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独立法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规定的方法计算,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6年7月1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企业承担过工程建安费不少于1.5亿元的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持有交通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至少含道路专业);2016 年 7 月 1 日(以系统备案的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在一级公路及以上且工程建安费不少于1.5亿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中担任过
注:(1)为保证个人业绩的可追溯性,结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备案规则,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按如下认定: 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岗项目(或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无在岗承诺书”)。 a、若个人业绩为投标人承接,系统报表表 4 已建工程该业绩中需显示其为总监,否则不予认可; b、若个人业绩非投标人承接,需提供承接企业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证明相关评审信息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该业绩的备案信息,需显示其为总监的查询截图,以证明其出处,未附查询截图或经查询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岗项目(或提供本项目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无在岗承诺书”)。在岗项目:指处于发布中标通知书到取得交工验收证书(若为住建项目则指竣工验收证明)期间的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认定方法:在已完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含 1/2)以上的,方可认定该业绩,且一个项目只认定为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上述“任职时间”、“合同工期”分别以“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生成的《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填报的任职开始至任职结束时间和开工至交/竣工时间为准,以此判断任职时间是否超过合同工期 1/2,若 “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未显示“任职时间”或“合同工期”,投标人可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不予认定该个人业绩。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 (5)信誉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3项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及以上; b.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注:投标人应提供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6)其他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 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如因疫情期间免征导致无法出具缴纳证明的,需将相关文件规定和可网络查询的链接列入投标文件中)。如为已退休人员,以劳动聘用合同、退休证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在此列),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与本标段对应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安全咨询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5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进行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系统中需要备案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及信息系统报表内容的填报,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代、补充。 3.6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附件1)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业单位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在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建立、更新或者补充其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未备案的信用信息,评审和评标时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评分。如“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3.7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3)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授标人应及时注册立信用档案,注册程序详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区中的说明。 (4)未在宿迁市 电子服务平台中注册的,应申领CA加密锁,详情请查阅宿迁市 电子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理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 (5)招标文件获取结果以系统查询结果为准(需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宿迁市 电子服务平台登记),投标人应自行查询确认。 (6)本项目投标文件获取及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 2021 年12月15日9时30分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