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岗组团综合管廊工程(一期)燃气管线工程可研及设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昝岗组团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昝岗组团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包括昝岗片区综合管廊内部分燃气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干线DN400次高压(A)管线约6.24公里,DN300中压(A)管线约4.8公里。其中,E32(N1-N71)段DN400次高压(A)约0.94公里,DN300中压(A)约0.94公里。E32(N11-N26)段DN300中压(A)约0.46公里。E2(N11-N26)段DN400次高压(A)约1.90公里。N9(E32-N26)段DN400次高压(A)约3.40公里,DN300中压(A)约3.40公里,及上述干线为周边地块预留燃气支线、分支阀门及燃气管线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总投资约3200万元,工程费约2850万元。
2.2招标范围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工作(含经济测算和收益分析),并配合完成可研立项阶段所需支撑性工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纲)、节能评估报告书等),完成评审并通过相应级别的部门审批,所有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
(2)工程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以及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提供技术交底、承担后续施工招标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编制、配合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配合招标人后续各项招标及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配合各阶段专项报批报建等工作、参加试运行、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配合招标人进行有关科研项目、配合奖项申报等工作。上述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咨询机构审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2.3服务期限
(1)可行性研究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的中期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终期成果,至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立项批复之日止。相关工作应符合甲方要求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2)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各项目实际工期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同时具备以下全部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资格要求:
具备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备案的单位,备案专业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服务范围须含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咨询,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工程咨询行业管理( //tzpt/statics/html/consult/1.shtml)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子模块,在此链接查询结果如能体现要求内容,视为满足要求),且具有有效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
②工程设计资格要求:同时具备
a.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B1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1级)。
(2)业绩最低要求:同时具备以下全部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个燃气工程类可研编制服务项目业绩;
②设计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个含最大设计压力1.6MPa及以上的燃气工程类设计服务项目业绩。
注:同一业绩合同中包括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工作内容,视为满足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业绩要求。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负责人,1名,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或高级职称证书(含)及以上; 项目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及以上; 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负责人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可以由同一人兼任,项目设计负责人为本项目的总负责人。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9.
办公环境的有线网络。另外建议投标人准备2台电脑,一台用于观看开标现场直播(能播放视频和声音),另一台用于插入CA锁进行解密等操作。 10.15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