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项目名称)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1]74号)、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1]9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城市发展集团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建设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共包含L1、L2、L3、L1-1、L1-2共5条道路,总长度为7.801k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照明监控工程和绿化工程。L1道路西起容小路,止于1号通道与2号通道交叉口,全长4.666km,路基宽19.5m,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L2通道北起现状奥威路,南至起步区1号交通运输通道,全长1.961km,路基宽度19.5m,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L3通道北起现状奥威路,南至L1通道,全长0.319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L1-1通道西起L1通道,东至现状永惠街与容安路交叉口,全长0.558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L1-2通道西起L1通道,东至容祥大街与容善路交叉口,全长0.298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
2.1.3项目总投资:18410.04万元。
2.1.4计划工期:6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养护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标注的全部内容。
2.2.2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L1通道(起点至L1K2+141段)、L2通道、L3通道;
第二标段:L1通道(L1K2+141至终点段)、L1-1通道、L1-2通道。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具备a、b两项业绩之一即可:
a.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5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工程合同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已完工或竣工的市政道路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完工或竣工业绩)。
b.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5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工程合同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已完工或竣工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已完工或竣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提供2018、2019、2020年度或成立至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v.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8)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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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环境的有线网络。另外建议投标人准备 2 台电脑,一台用于观看开标现场直播(能播放视频和声音),另一台用于插入 CA 锁进行解密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