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石灰石采购,并负责卸车到指定地点。
招标范围:石灰石采购,石灰石 (化学成分):碳酸钙(CaCO3)≥90%;氧化钙(CaO)≥51%;氧化镁(MgO)≤2%;酸不溶物含量≤3.5%;物理性质:石子粒径石子粒径5-10mm; 外观:石灰石表面干燥,颗粒大小均匀,无油污、泥土等杂物粘附。石灰石料堆中应无杂物混淆。将符合品质要求的石灰石运输至酒泉发电有限公司指定卸车地点并卸车。采购数量50000吨。
交货期: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石灰石数量送完为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一个及以上供货总量在50000吨以上的石灰石供货业绩。业绩认定以合同复印件为准,复印件含封面、供货范围、供货数量、签字页、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2.2资质要求:投标人可以为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如为生产商,需提供有效的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代理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商的代理授权书和生产商的采矿证及安生生产许可证;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9月13日9时00分起至2021年9月20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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