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海西基地青豫直流
二期190万千瓦外送项目4标段 70万千瓦“光伏+风电”项目投资主体招标
招标编
1、 招标条件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拟纳入国家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研提意见的函》 文件和国家能源局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联合第三次周例会视频会议精神。现对青海至河南直流特高压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基地二期电源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
受青海省能源局委托, 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本项目技术支撑单位,对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190万千瓦外送项目4标段 70万千瓦“光伏+风电”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欢迎有意愿、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该项目投标。
2、 项目概况
2.1项目
2.2建设
2.3建设规模:海南州共和塔拉滩光伏30万千瓦、海西州格尔木乌图美仁光伏10万千瓦、海南州共和切吉风电30万千瓦。
2.4招标范围:选择确定合格的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项目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2.5项目建设进度要求:项目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光伏+风电”项目全部容量同期建成并网。未按期实现全部容量同期建成并网的,收缴其履约保证金,开发期内遇不可抗力的除外。
2.6经营期:光伏项目开发经营期为25年 ,风电项目开发经营期为20年 。
2.7项目的变更及转让:基地项目在整个建设期不得进行转让 ,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从输电通道配套装机容量中取消,并申请撤销备案。由海南、海西州发展改革委 对所辖地区内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2.8投标人一旦中标,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或指定其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完成项目的建设经营工作。该项目公司的法定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项目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承担的责任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2.9投标人可对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海西基地青豫直流二期190万千瓦外送项目7个标段投标,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时,按评标委员会打分排名的自然顺序公示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确定每个标段综合打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同一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中,中标标段最多为一个。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多个标段打分排名第一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做出的承诺进行标段选择后,再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拥有经营范围涉及电力能源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或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有效营业执照。
3.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投标人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3.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 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3.4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栏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 ,本次招标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
3.5投标人承诺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没有转卖光伏电站、风电场前期的行为。
3.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3.7对于本次外送基地电源配置招标中的所有标段,无论是参与一个标段还是同时参与多个标段投标,一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进行投标。子公司投标的,该子公司应为所属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且应取得所属集团公司的书面投标授权。
3.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每个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必须具有实际出资义务,且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绝对控股。如为联合体投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合体各成员按股比加权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总和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1年09月07日至2021年09月11日 ,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没有在 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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