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水库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选择(含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423003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浙江省开化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农经[2020]1896号文批复,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由开化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开化水库建设中心是本项目的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为北京金准咨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接受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开化水库工程地处钱塘江源头、衢江流域常山港干流马金溪上游,坝址位于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高岭村下游约1.85km处,坝址以上集水面积233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1.84亿m?,正常蓄水位251m;电站装机容量1.34万千瓦。水库规模为大(2)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部分主要由水库工程和输水工程组成,水库工程由拦河主坝、副坝、溢洪道、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和升压站、过鱼建筑物、交通建筑物等组成,主坝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85m;输水工程由分层取水口、隧洞、管道、流量调节阀等建筑物组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永久用地总面积7935.72亩,涉及拆迁各类房屋30.97万m2,工程涉及搬迁人口1393户4536人。工程估算总投资446823万元,建设期36个月。
2.2招标范围
2.2.1 本次招标范围:浙江省开化水库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社会资本(含施工)。施工范围为项目建安工程部分,包含水库工程、输水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其中水库工程由拦河主坝、副坝、溢洪道、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和升压站、过鱼建筑物、交通建筑物等组成;输水工程由分层取水口、隧洞、管道、流量调节阀等建筑物组成。最终施工范围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2.2.2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即特许经营期限内,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公司通过原水供应和水力发电并网售电收入回收投资运营支出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2.2.3 中标后,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在开化县共同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建设项目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6000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49%,中标社会资本占股51%,出资形式均为货币。
2.2.4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原水供应和水力发电并网售电收回投资和运营支出并获得合理回报。
2.2.5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27年。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且取得本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批复的次日起至本项目所有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止,本项目所有工程完工验收通过的次日进入运营期。
2.2.6 资金来源:开化水库工程可研报告批复估算总投资44682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56772万元,债务资金90051万元(含建设期利息8250万元)。资本金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135760万元,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178000万元,资本金缺口不超过43012万元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按49:51的比例出资,债务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
3.投标资格条件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1 独立投标人的,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法人资格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等不良状态。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证明材料。
3.1.2 财务资格条件:近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投标人成立不足3年的,成立后的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证明材料: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投标人成立不足3年的,仅要求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1.3 投融资能力资格条件:具有针对本项目的不低于9亿元的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信或意向函材料,开具时间必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3.1.4 企业资质和证书资格条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1.5 企业人员资格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
(2)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具有: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3)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3)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且人员不得少于3人。证明材料: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3.1.6 施工业绩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完成过一个新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且该业绩中包含新建的坝高70米及以上的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的施工。证明材料:①合同;②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①、②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注:1.提供的业绩是联合体形式的,提供业绩的投标人必须在业绩中承担并完成新建的坝高70米及以上的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的施工,并需补充联合体协议予以证明。2.工程总承包业绩中分包出的施工业绩如满足上述要求,也予以认可。 3.1.7 信誉资格条件: (1)投标人商业信誉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投标人及其拟派 (3)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班子成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4)投标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5)投标人及其拟派 5.5 开标 2021年9月4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