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监控设备采购项目 (编号:0002200000084013)
开标前澄清汇总回复
各投标
现对“安防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0002200000084013)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开标前澄清汇总回复,内容如下:
序号 | 标的 | 需澄清问题 | 答复 |
1 | 标2:2021年昭通 安全防范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设备购置 | : 我公司按要求购买了安防监控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002200000084013)的招标文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质疑: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17条,此项目为非特种类硬件设备采购,是否能以“代理商参与投标必须出具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正式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专用资格评审要求? 二、我公司理解为保障项目后期的提供完善的服务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针对授权提出:是否能更改为“出具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正式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取消“唯一”两字? | 答复一: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设定本条款目的为防止围标。同时相关要求并未违反贵公司提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17条之条款要求。 答复二:我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做废标处理”之条款要求明确不更正贵公司提出的取消“唯一”两字。 |
2 | 标2:2021年昭通 安全防范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设备购置 | 《【附件】附件1:标2技术规范书》 3.4.8 网络数据交互模块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要求:“为保证整体系统稳定性,网络数据交互模块的主要设备材料必须与网络摄像机为同一品牌。”此要求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 质疑依据:网络数据交互模块是属于网络产品,摄像机属于安防产品,本身属于不同的行业,行业标准也是由不同的国家部门制定的,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交集。网络数据交互模块在系统中主要完成的是数据汇聚及传输的功能,而摄像机等安防设备在系统中是生成数据的设备,其生成的数据在传输时遵循的也是标准的网络通信协议。故并不存在采用同一品牌网络数据交互模块与摄像机为同一品牌会增加系统的稳定性的技术支撑依据。同时,全国信息系统集成的类似项目,交换机和摄像机不是同一品牌的案例很多。此技术要求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
云南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