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 ”网站的上述查询截图,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 20 天内; 以上 1-8 项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