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编号:GZQS2020HG10041X
二、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179.77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179.77万元
四、采购数量:1批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标的名称 | 数量 | 采购限价 | 项目完成时间 |
心电图机 | 4台 | 人民币179.77万元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
监护仪 | 4台 | ||
监护仪 | 8台 | ||
有创测CVP监护仪 | 1台 | ||
除颤仪 | 2台 | ||
纤维支气管镜 | 2个 | ||
高流量呼吸湿化仪 | 6台 | ||
负压担架 | 1个 | ||
高端高流量呼吸湿化仪 | 1台 | ||
床旁血气生化分析仪 | 1台 | ||
手持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儿童1台、成人2台) | 3台 | ||
插管喉镜 | 1个 | ||
紫外线灯车 | 8个 | ||
医用空气消毒机 | 12台 | ||
输液泵 | 2个 | ||
输液椅 | 6个 | ||
注射泵 | 1个 | ||
病床 | 6张 | ||
不锈钢转运平车 | 1台 | ||
不锈钢护理车 | 2台 | ||
不锈钢仪器车 | 1台 | ||
不锈钢治疗车 | 2台 | ||
不锈钢抢救车 | 1台 | ||
不锈钢输液车 | 2台 | ||
不锈钢污物车 | 2台 |
投标人应对所选项目的全部内容投标,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前完成广东省 上的供应商注册工作。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文件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本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未完成编制的可提供上一年度,新成立单位可提供成立至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填写招标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填写招标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填写招标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
2.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信用中国”网站 及中国 ( )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已登记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所投产品(心电图机、监护仪、监护仪、有创测CVP监护仪、除颤仪、纤维支气管镜、高流量呼吸湿化仪、负压担架、高端高流量呼吸湿化仪、床旁血气生化分析仪、手持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插管喉镜、输液泵、注射泵)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
6.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
(登记
十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期限,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附件招标文件
发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