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项 目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高 要 金 利 镇 ( 区 ) 。
2.2机 组 容 量 : 8 0 0 M W 。
2.3合 同 期 限 : 2 3 . 5 个 月 。
2.4公司 概 况 :
广东 肇 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期 建 设 2 × 4 0 0 M W 级 (F 级 改 进 型 ) 燃 气 热 电 冷联 产 机 组 , 最 终 规 模 为 4 × 4 0 0 M W 级 (F 级 改 进 型 ) 燃 气 热 电 冷 联 产 机 组 。 机 岛 设 备 由 上 海
电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供 货 , 燃 机 及 燃 机 发 电 机 、 汽 机 和 汽 机 发 电 机 一 拖 一 多 轴 布 置 。 两 台机 组 于 2 0 1 8 年 1 2 月 先 后 通 过 1 6 8 h 试 运 , 正 式 投 产 发 电 。
2.5招 标 范 围 :
( 1 ) 全 厂 区 域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服 务 包 括 门 卫 执 守 、 警 卫 执 勤 、 服 务 区 域 的 巡 逻 检 查 、现 场 交 通 监 督 管 理 、 防 盗 、 保 卫 、 治 安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 抢 险 救 灾 及 发 包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 2 ) 公 司 范 围 内 的 消 防 服 务 工 作 , 服 务 包 括 突 发 性 火 灾 扑 救 、 巡 回 检 查 、 移 动 式 消 防
器材 进 行 保 洁 及 定 期 检 查 补 充 更 换 和 登 记 建 档 , 对 固 定 式 消 防 水 系 统 、 特 殊 消 防 装 置 进 行 监察, 监 护 动 火 工 作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 抢 险 救 灾 及 发 包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3.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3.11 投标 人 应 为 具 有 履 约 能 力 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应 具 有 时 间 和 经营 范围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三 证 合 一 ) 或 者 时 间 和 经 营 范 围 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组织机 构 代 码 证 。
3.22 投标 人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3.33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如 下 信 誉 要 求 : 近 3 年 未 发 生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严 重 违 约 等 行 为 ;近 3 年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没 有 在 公 司 的 不 良 记 录 。
3.44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如 下 资 质 和 业 绩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联 系 方 式 备 查 ) 要 求 :
3. 4 . 1 资 质 要 求 : 具 备 公 安 机 关 核 发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应 为 招 标 人 驻 地 周 边 , 市 、 区 、县 2 0 0 K m 以 外 注 册 的 保 安 公 司 。
3. 4 . 2 劳 务 资 质 : 具 有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
3. 4 .3 业 绩 要 求 : 具 有 3 0 0 M W 及 以 上 火 电 机 组 从 事 保 安 服 务 两 个 及 以 上 业 绩 、 近 三 年 内从事 消 防 服 务 一 个 及 以 上 业 绩 , 并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证 明 文 件 ( 合 同 复 印 件 、 联 系 方 式 等 );
3.44 . 4 财 务 要 求 : 提 供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报 告 , 近 三 年 每 年 净 资 产 大 于 0 。
3.55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
3. 5 . 1 近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国 家 应 急 管 理 部 认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 黑 名 单 ” 或 安 全生产 不 良 记 录 “ 黑 名 单 ” 的
3. 5 . 2 采 购 的 同 类 施 工 、 设 备 物 资 以 及 服 务 等 , 在 近 三 年 内 发 生 过 较 大 及 以 上 责 任 事 故的, 责 任 事 故 等 级 以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为 参 考 标 准 ;
3. 5 . 3 被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终 结 本
次执 行 案 件 的 被 执 行 人, 且 未 被 撤 销 的 ;
3. 5 . 4 在 信 用 中 国 官 网 被 列 入 失 信 惩 戒 名 单的或 被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
3. 5 . 5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服 务 平 台 被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 或 者 被 列 入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名 单 的 , 或 者 在企业 诚 信 中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 或 者 在 个 人 诚 信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
3. 5 . 6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
3. 5 . 7 财 务 账 户 以 及 主 要 资 产 被 冻 结 、 查 封 的
3. 5 . 8 无 国 家 或 行 业 协 会 强 制 要 求 的 生 产 、 施 工 、 制 造 以 及 服 务 等 有 效 特 殊 许 可 的 ( 信息核 实 网 站 见 附 件 , 仅 供 参 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中 列 举 的 网 站 及 资 质 );
3. 5 . 9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 且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净 资 产 总 额 的 ( 查 询 网 址 :当 地 企 业 信 息 网 );
3.55 . 1 0 被 法 院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且 不 能 提 供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相 应 生 效 判 决 确 定 的 义 务 的 。
3.6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获 取 方 式 : 登 录凭 企 业CA 证 书 电 子 钥 匙 申 购 招 标 文 件 并 办 理 后 续 投 标 事 宜
4.2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 2 0 2 0 年 1 0 月 1 7 日 至 2 0 2 0 年 1 0 月 3 0 日 1 7 :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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