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 1.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 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 5. 供应商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