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注册资金标包1: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标包2: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若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只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资金标包1: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标包2: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公司参与投标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总公司营业执照,以总公司注册资金为准。
2.3投标人须为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所有代理商投标都作无效投标处理;同一产品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的,选择制造商。
2.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保证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招标人纳入产品(项目)类负面行为清单的供应商,仅限制其参与该类产品(项目)投标或应答。)
2.5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包投标。
2.6 井圈井盖产品常态化信息审核:(1)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如已完成井圈井盖产品常态化信息审核工作),则只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核查确认资料扫描件;(2)未参加常态化信息核查工作或参加但在招标时新增信息(新增信息专指本次招标与常态化信息核查要求一致的内容)的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未核查部分的业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