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本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扫描件。)
2.2 资质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
2.3业绩要求:提供至少1份2017年1月1日至本次项目发布首次公告为止,投标人签订的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内容均须包含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或超细干粉灭火设备的销售、或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或超细干粉灭火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更换/改造,单份合同含税总金额不低于150 万元。合同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A、提供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明细页、有合同主体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的合同签字页、合同签订时间。 B、提供与上述合同对应的任一发票扫描件(发票主体与合同双方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统计合同金额以合同上注明的含税总金额为准;若合同未注明含税总金额的,以该合同对应的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订单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若该合同即无含税总金额也无订单,以合同主体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证明材料为准(此证明材料应体现项目执行内容须与合同内容一致,且有执行含税总金额)。
D、对于合同含税总金额的说明:若合同总金额未价税分离,则视为合同含税总金额;若合同总金额仅为不含税金额,则以提供的发票上的税率核算含税总金额。
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2.4 人员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成立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服务团队,团队人员至少 5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要求具备二级及以上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职安全生产员1名(要求具备住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现场施工人员3人,其中至少应具有登高证2个、电工证2个(可一个人员同时具备登高证和电工证)。
投标人须提供上述服务团队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
1.服务团队人员清单、资格证书及承诺书。
2.投标人为服务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3. 投标人为服务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内容须包括:清晰可见投标人名称;缴纳社保期限涵盖2020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2个月。
4. 如提供的人员社保为第三方公司代缴,须提供投标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有效代缴协议扫描件,该代缴协议内容须包括:投标人与第三方公司的名称;协议双方的签章。
2.5 产品认证:需提供所投全部产品型号的自愿认证证书。
2.6经营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存在经营情况承诺函中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投标将被否决。
2.7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8代理商: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须至少为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或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生产商,不能自行生产的投标产品需提供原生产商签署的本项目唯一代理授权书。若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或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和制造商同时参与本项目,则投标均被否决。